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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打架了,婚检怎么办?

  姜明安:婚姻登记行为与不动产登记行为、公司、企业登记行为一样,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但是,行政机关的某些登记行为,如婚姻登记行为、公司、企业登记行为等,同时也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可以将之归入广义的行政许可。因为此种行政登记,是行政相对人实施相应行为或进行相应活动的必经前置程序或前提条件:公民不登记就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公司、企业不登记就不能营业,否则,行政机关可以予以取缔。此类登记显然不同于不动产登记等一般行政登记,相对人在登记前完全可以自由行为,如对相应不动产进行占有、处分等。正因为如此,对婚姻登记、公司、企业登记等具有一定行政许可性质的行政登记行为,可以和应该适应《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例如,《行政许可法》第4 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婚姻法》没有规定婚检为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地方性法规增加这种条件即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4 条的规定。此外,《行政许可法》第7 条规定的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也完全适用于婚姻登记行为的相对人。
  【问题10】婚姻法在立法过程中曾经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成为民主立法的典范。而关于婚检强制与否的一系列变迁,我们看到的都是以国家力量为主导的看得见的手在运作,而民众的声音却略显单薄。在今后涉及民生的公共决策过程中,我们该如何实现决策模式的转型,更好地倾听民众声音?(宪法学家、婚姻法专家)
  姜明安:现代民主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由议会民主向参与民主的转变。参与民主相对于议会民主有六大优势:其一,有利于公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议会受政党制度和利益集团的影响,其立法和决策有可能偏离公众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其二,有利于防止和消除歧视、偏袒和保障社会公正,因为议员的投票有可能受歧视、偏袒的意识形态影响;其三,有利于保障立法和决策的科学、合理,因为公众参与可以集中更广泛的智慧;其四,有利于法律和决策通过后的实施、执行,因为公众在参与中自然加强了对法律和决策的理解;其五,有利于加强对公权力的社会监督,促进公民主体意识的增长,推动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现代社会有高科技的优势(如广播、电视、网络和大量的平面媒体等),为广大社会公众参与提供了过去时代不可能有的优越的条件。因此,我们的党,我们的立法机关,我们的政府,如果想要提高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话,就应该和必须学会利用这个条件,不断地扩大和完善社会公众参与国家立法和决策的途径和形式,发展现代参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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