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个机制还很不完善,其最重要的缺陷是程序不健全、公众参与不足和司法缺位。就程序而言,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违宪、违法审查建议后,何时开始审查和怎样审查,何时裁决和怎样裁决,何时答复申请人,等等,法律都没有规定。没有程序,审查如何运作?就公众参与而言,备案是立法机关的内部运作,基本上没有利害关系人的参与。而没有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备案审查人是很难发现法律规范冲突的问题的。就司法缺位而言,根据我国现行体制,法院无权审查法规、规章的违宪、违法问题。而法规、规章的违宪、违法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在具体案件中才能暴露。因此,排除司法审查,法律规范冲突问题就很难得到较好的解决。我们国家这么大,这么多案件都去找全国人大常委会解决是不现实的,不要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现在没有专门的违宪、违法审查机构,就是今后设立了,也审查不过来。
【背景】自从新的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全国各地要求恢复强制婚检和反对强制婚检的呼声一直不小。恢复强制婚检的声音大多来自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院所的婚检科室。据报道,有医疗院所的婚检科室工作人员面临“下岗”之虞。而反对强制婚检的声音大多来自普通民众,认为强行婚检一是与个人自由相冲突,二是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
【问题6】在转型社会的大背景下,怎么看待婚检从设立到取消再到局部地区恢复强制婚检这样一个变化?今后的发展趋势是什么?(宪法学专家、
婚姻法专家)
姜明安:建立和恢复强制婚检制度并不完全是或主要是部门利益驱动或者出于社会短期利益考虑(如解决婚检人员的就业问题),根本出发点或立法目的恐怕还是为了降低出生缺陷率和预防先天性疾病,提高我国的人口素质。这里的问题在于,建立和恢复强制婚检制度能否有效地实现这一立法目的?建立和恢复强制婚检的成本是什么(人的自由、人的隐私权、人--即使是有病的人--的追求快乐的权利),有没有较此成本较低的方案(如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信息、非强制性婚检、孕检等)?立法不仅有一个合法性、合宪性的问题,而且有一个科学性和合理性的问题。如果强制婚检确实是一项有利无弊或利多弊少的制度,即使现在没有法律根据,我们也完全可以通过修改《
婚姻法》和《
婚姻登记条例》),为之提供法律根据。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强制婚检虽然不是一项完全有弊无利的制度,但却是一项利少弊多,作用不大却要牺牲人们很多重要价值的制度。因此,这项制度既然被废除了,人们就完全没有必要再去重建,现实中的问题人们完全可以通过别的思路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