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4】在我国,怎么认识诸如此类法律冲突?是什么原因导致法律冲突?有哪些原因是可以克服或者避免的?现行机制为消解法律冲突提供了哪些资源?(宪法学专家)
姜明安: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产生法律规范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两条:其一,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驱动。在我国,绝大部分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是由部门起草的,由人大专门委员会亲自起草的法律和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均少之又少,各部门在立法时为本部门争利益是自然的和不可避免的,立法机关在正式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时往往难于发现因部门利益而导致的法律规范冲突,有时虽然发现了,但因难于协调部门之间的利益,也会不了了之。至于地方性法规因维护地方利益而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的情况同样在所难免,而靠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备案监督是很难解决问题的,甚至发现问题都很难。其二,公众参与的立法程序不完善。最容易、最可能发现法律规范冲突,并且对解决法律规范冲突最有积极性的应是与相应法律规范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我们的立法机关在法律、法规起草阶段就为广大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提供各种途径、各种形式的参与机会(如听证会、论证会、网上评论等),很多法律规范冲突的问题本来是可以通过事前求得适当、合理的解决办法而得以避免的。但是,因为我们的立法机关不重视此种程序或嫌此种程序麻烦而省略,结果导致法律、法规出台后,其规范冲突出现而引起更大的麻烦。
导致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的这两方面的问题都是可以通过改革立法体制和完善立法程序予以大大缓解的,但是却不可能完全消除。世界上无论哪个国家,法律规范冲突都是不可完全避免的,尽管冲突的情况大多没有我国这么多。必须明了,法治的关键问题不是消灭法律规范冲突,因为消灭不了,而是建立和完善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有效机制和使这个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
【问题5】我国为消除法律冲突做了哪些工作?还有哪些工作需要深化?(宪法学专家)
姜明安: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机制,但是这个机制还很不完善,其效用是很有限的。我国现行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其一,《
立法法》确立的法的效力位阶和法律规范冲突时执法者选择法律规范适用的规则,如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其二,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其三,通过《
立法法》建立的法律规范冲突裁决制度;其四,通过
宪法、组织法和《
立法法》,建立的对法规、规章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