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打架了,婚检怎么办?
姜明安
【全文】
【背景】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改,但条例原规定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没有进行修改。
【问题1】《
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各地方立法,其目的是为了什么?《
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和各地方立法,其目的又是什么?两者之间有哪些区别?(
婚姻法专家)
【问题2】《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规定有关结婚登记的法律规范,从法律上讲是否超出其调整范围?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启动相关程序进行纠正?【具体按怎样程序做?】(宪法学专家、
婚姻法专家)
姜明安:《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所依据的是《母婴保健法》,但《
母婴保健法》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已经被《
婚姻法》所取代,而《
婚姻法》没有要求结婚登记以婚前医学检查为前置程序,从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就是没有法律根据,从而是违法的。
为什么说《
母婴保健法》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已经被《
婚姻法》所取代了呢?因为,第一《
母婴保健法》制定于1995年,《
婚姻法》修订于2001年,根据《
立法法》关于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
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即自动取代《
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第二,《
母婴保健法》是母婴保健方面的一般法,《
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相对于《
母婴保健法》是特别法,根据《
立法法》关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
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亦自动取代《
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第三,《
立法法》第
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而《
母婴保健法》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与《
婚姻法》的不一致是旧的一般规定与新的特别规定的不一致,故不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而自动失效,《
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自动取代《
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