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谁有权免除中奖者的个人所得税?
李文认为,有奖发票中奖奖金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各地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是违法的,并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减免有奖发票中奖所得做法是哪个机关制定的哪项法律规定的?是不是地方机关有权在具体执行中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相关内容?”这一质疑也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部分地方规章明确规定了有奖发票中将奖金应当依法纳税,比如《淄博市地税有奖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中奖者取得的奖金须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奖地税机关按税法规定予以扣缴。”这些地方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第二,部分地方,如上海市有奖发票中奖者的中奖所得在1万元(含)以下的则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奖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并不是上海市税务局的独创,而是仿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的做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23日发布 国税发[1994]127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同时,对于体育彩票中奖所得、中国福利赈灾彩票中奖所得均采取这一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规定免税所得,但没有授权其他机关规定免税所得。就这一规定来看,上海市的做法存在合法性问题。但就发票中奖所得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中奖所得的性质相同这一点来看,上海市的做法可以认为是法律的类推适用,而这种类推又是有利于纳税人的,因此,是符合法治原则的。
第三,部分地方,如北京市对于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002年6月发布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鉴于有奖发票的奖金全部来源于政府专项拨款,因此现阶段在兑奖时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这一规定也存在合法性问题。但从合理性角度来看:(1)个人所得税收入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地方在一定限度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具有合理性;(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对于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的中奖所得采取了1万元以下免税的政策,发票中奖作为新生事物,其性质类似于彩票中奖,可以类推适用这一政策,而北京市发票奖金最高为5000元,因此,可以采取所有发票中奖所得免税的政策;(3)由于绝大多数发票中奖奖金都是小额的(50元以下),为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应当采取免税政策;(4)由于发票奖金全部由地方财政支付,而征收上来的个人所得税也是进入地方财政,因此,对于发票中奖所得征税会导致资金来回流动的浪费,与其征税,不如直接将奖金的数额定得低一些。从上述理由来看,部分地方对于发票中奖所得免税的做法也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