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有奖发票试点时期,奖金来源于税务机关自己的事业行政经费以及当地政府临时的资金支持。税务机关有权力合理安排使用自己的事业行政经费,当地政府也有权力安排自有资金的使用。这种使用均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且是经过法定预算程序的。
第三,目前各地有奖发票奖金的来源基本上已经纳入本级财政统一管理,具有地方规章依据,比如《淄博市地税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发票刮奖、举报奖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财政拨付,市属分局的发票刮奖、举报奖及全市统一组织的发票抽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经费从实行有奖发票范围的纳税人上缴地方税收收入比实行有奖发票前基数增长部分中拨付地税部门。”北京市地税局专门制定了《有奖发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奖发票兑奖经费资金由市财政和各区、县财政各负担50%。”有奖发票制度也具有中央规范性文件依据,1989年3月《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中,就提到了试行有奖发票的问题。在各地试行有奖发票的实践基础之上,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0月发布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04年8月发布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都强调“要坚持有奖发票制度”,表明了总局对于有奖发票制度的肯定,同时也表明各地在实践过程中的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四,如果坚持严格的税收法定和预算法定原则,政府的任何财政具体支出都必须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通过,那么,我国将有很大一部分财政收支都要归入非法之列,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不能把西方国家的标准僵硬地套到中国。既然我们无法将大部分财政支出判定为非法,也就没有必要在有奖发票奖金支出是否合法问题上大做文章,因为这些奖金支出不过是上述财政支出中的一种而已。
(二)谁有权设立巨额奖金?
李文提出,很多地方有奖发票的最高奖金超过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5000元的标准,有违法之嫌。这一质疑也是不成立的。
第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是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该法所指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税务机关显然不属于经营者,其设立奖金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有奖发票奖金数额没有一个最高限额的规定,高额奖金不存在违法的问题。税务机关以及其他机关所设立的奖金,其数额超过5000元的比比皆是。如1998年12月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所规定的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远远超过5000元的标准。从性质上说,税务机关对于举报人的奖励和对于索要发票的消费者的奖励是相同的,都是对于税务机关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相对方所进行的行政奖励行为。至于各地奖金的设置是否科学,那是另外一个问题,而不是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