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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发票的社会功能与法律定位

  信文认为税收的征纳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事情,和普通消费者无关,更是对纳税人的误解。确保税收收入,是为了国家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广大公民的利益,国家没有钱怎么为人民服务呢?有人可能会说,收上来的钱大多被腐败了,怎么是为广大公民的利益?但是我们是否想过,不征税,就没有腐败了?对付腐败要找相应的对策,而不是放弃国家的税收利益。普通消费者在另外一种制度下都是纳税人,比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就包括了绝大多数人,如果扩大纳税人的定义,每个购物的消费者都是纳税人,因为我们所购的商品已经缴纳了各种税收,而这些税收都是包括在商品的价格中的,我们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已经间接负担了税收。如果这样来看,还认为税收的征纳和普通消费者没有关系吗?
  综上,有奖发票的社会功能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1)增加税收收入、堵塞税收漏洞;(2)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3)实现税收征管方式从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的转换。
  二、有奖发票的法律定位
  在对有奖发票的社会功能产生怀疑的同时,很多学者更对有奖发票的合法性提出了挑战。李文对此提出了三点质疑:第一,谁有权设立有奖发票?奖金来源是否具备合法性?第二,谁有权设立巨额奖金?奖金最高额超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标准,是否具备合法性?第三,谁有权免除中奖者的个人所得税?信文也提出了大体相同的质疑。以下我们针对这三点质疑来分析有奖发票的法律地位。
  (一)谁有权设立有奖发票?
  李文认为,北京市设立有奖发票是以京地税征[2002]22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通知》为直接依据的,其中规定:“为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减少部分纳税人通过对不开具发票的收入不申报纳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的现象,决定在部分现金交易量大、个人消费行为较多的行业,设立有奖发票。”设立有奖发票涉及到奖金的问题,而奖金的支出属于财政支出,税务机关没有权力作出这样的规定。我认为税务机关设立有奖发票是合法的,理由如下:
  第一,税务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有权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就相关事项发布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北京市地税局有权对发票管理工作发布规范性文件,规定一些不违反上位法的具体措施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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