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并不否认有奖发票的推出给纳税人增加了负担,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否定这一制度,因为,任何制度都需要成本。我们应该比较的是有奖发票的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对比关系,以及其他替代制度的成本。如果有奖发票的收益大于成本,那么这一制度就是可行的,如果其他替代性制度的成本大于有奖发票制度,那么,推行有奖发票制度也是可行的。我们知道,就营业税的征收来讲,主要是两种方式,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前者适用于账簿凭证健全、能够准确计算营业额的企业,后者适用于其他企业。核定征收的弊端很多,但在考虑到成本(准确计算营业额的成本非常大,甚至是不可能的)的情况下,有时候又不得不采用这种方式,甚至很多行业主要采用这种方式。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核定征收毕竟只能作为例外适用于少数行业、少数企业,而不能作为通例。因此,需要从核定征收制度向查账征收制度转移,其中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加强发票管理,让所有或绝大多数纳税人都能规范使用发票。从长远来看,这种转型是必要的,因此,我们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能用最低的成本实现这种转型。有奖发票是一种措施,处罚不开发票的纳税人是一种措施,开展全民宣传、灌输税法意识也是一种措施。各种措施比较起来就可以发现,其他措施不是因为无法监督实施,就是因为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不会产生良好效果而无法推行,也就是说成本均大于有奖发票措施。由此可见,用有奖发票会产生成本作为取消这一措施的论据是不充分的。当然,有奖发票的目的是尽量使纳税人规范使用发票,而不是要求所有纳税人都规范使用发票,个别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成本的确比较高,可以考虑采取核定征税方式。比如,李文和信文所举的早点小贩的例子就不宜采用有奖发票的方式。目前有奖发票的购买成本已经大大降低,李文和信文所提出的问题已经不存在了。
(三)有奖发票能否提高公民的税法意识?
关于有奖发票可以提高普通公民的税法意识问题,李文认为“从目前公众对有奖发票热衷参与的表现来看,其动机中夹杂着强烈的博彩心理”,“各地争相攀比奖金数额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对纳税人培养纳税意识的正确引导”。信文则提出了这样的疑问:“控税是税务部门的职责,纳税是企业的义务,凭什么消费者要养成索要发票的习惯”?
提高公民的税法意识是确保国家的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权利的重要举措,税收法治发达国家的公民都具有较高水平的税法意识,我国税收法治建设之所以比较缓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民的税法意识比较弱。提高公民税法意识的措施很多,有奖发票是一个很好的措施。首先,它贴近普通老百姓,每个人几乎都要消费,而消费就涉及到发票的问题;其次,它是鼓励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再次,它见效快,传播迅速,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在全国普及;最后,它的成本比较小,与其他替代制度相比,主要成本就是奖金。就世界各国税收法治建设的经验来看,似乎还没有哪一种措施能够比有奖发票能够以这样小的成本、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取得这么大的效果。李文认为消费者具有博彩的心理,理由并不成立。首先,消费者索取发票的前提是购买商品,在购买商品以后索取发票是不需要任何成本的(如果认为浪费了时间,当作他论),和博彩的基本特征不符。[3] 其次,具有博彩心理的消费者与其通过购物索取发票获奖,不如直接购买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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