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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之发展探析

  这些特别仲裁分院的成功在使世界各地的运动员、体育组织以及媒体了解国际体育仲裁院方面起到了一个很大的作用,这也说明大家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信任在不断增加。
  四.国际田联和国际足联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条款
  国际田联和国际足联对于本联合会内部的体育争议一直都是由本联合会的仲裁组织进行解决。这种解决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运动员和其他当事人的不满。在属于奥林匹克运动范围内的其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纷纷都承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争议的管辖权后,这两个“重量级”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也跟上了形势,分别在2001和2002年通过决议,承认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权。至此,所有的属于奥林匹克运动范围内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都承认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权。
  国际田联最初是把有争议的案件提交自己内部设立的仲裁机构,这些争议仲裁的结果表明国际田联的仲裁机构缺乏独立性,易于产生困难和争议。[17]另外,在悉尼奥运会上涉及国际田联的争议有3个,尽管在前两个仲裁中国际田联以没有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条款为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是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分院仍然以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关于仲裁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的规定对国际田联行使了管辖权[16]。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国际田联认识到应当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作用予以重视。
  2000年9月27至29日在洛桑举行的国际田联理事会上,所有成员签名建议废除国际田联仲裁机构并将所有的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18]在2001年8月1日在加拿大埃德蒙顿举行的国际田联会议上,国际田联通过了理事会提出的将所有的体育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的决议,其目的是使田径运动符合其他主要的奥林匹克运动的行动步骤。
  国际田联章程第21条争议部分第1段规定:“每个成员都要在其章程中规定所有的不论因何种原因引起的是否涉及兴奋剂问题的争议都要举行听证会。如果争议是在其成员和某一运动员之间发生的,该成员应当将该争议提交其内部的仲裁组织或者其他有该成员授权的裁决机构。这些仲裁机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立即举行听证会,并且通常情况下应在争议产生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兴奋剂争议则应在最终的实验室报告做出之日起3个月做出。该成员应在裁决做出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决以书面形式告知该运动员以及国际田联。”第2段规定:“所有的对成员之间、某成员与某一运动员之间的、国际田联与某一运动员之间以及国际田联与其成员之间的争议的裁决的上诉都要在裁决送达当事人之日起60天内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或其分院提起仲裁,而不用考虑该裁决是如何做出的以及是否与兴奋剂有关。”
  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最高权力机构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在2002年12月签署了一个协议,规定国际体育仲裁院有权仲裁与足球有关的法律争议,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效力。如果某争议在经过国际足联和各地区的足球联合会的内部程序后仍不能解决,国际体育仲裁院将是该争议的最终裁判机构。经过争议解决委员会投票表决之后,足球运动员和俱乐部有机会将其争议上诉到一个独立的裁决机构,即到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请进行仲裁。仲裁足球争议的仲裁员名录有80人组成。为了确保最适宜的公正和照顾地区平衡,该仲裁员的组成是六个地区足球联合会各任命 10名仲裁员,国际职业足球联合会(FIFPro)任命 10名仲裁员,国际足联任命10名仲裁员。国际足联章程第6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将争议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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