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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之发展探析

  最初的国际体育仲裁院仅仅规定了一种类型的争议解决程序,后因一些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以及一些国家或地区单项体育协会在其章程中纳入由国际体育仲裁院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故国际体育仲裁院又发展出了上诉仲裁程序,并于1994年通过修改其规则正式把国际体育仲裁院分为普通仲裁分院和上诉仲裁分院两部分。自从1994年9月22日起新的体育仲裁规则规定国际体育仲裁院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是对从体育运动的实践或发展中产生的具有私性质的体育争议行使管辖权的普通仲裁分院;另一个是基于运动员同意的强制行承诺以及有关体育组织章程中的上诉条款而对体育组织特别是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作出的包括与兴奋剂有关的裁决行使上诉管辖权的上诉仲裁分院。也即,任何一个直接或间接与体育有关的争议,不论是否是商业性的或是否与体育运动的实践或发展有关或是否因体育组织的决议而引起的,都可以提请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解决。
  在有关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方面,新规则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的条款作了稍许修改,不是允许国际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以及国际奥委会直接任命仲裁员,该规则要求这些机构提名仲裁员,这些成员被承认为仲裁员要经过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根据规则规定的分配名额来决定。
  1999年5月,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决定在体育仲裁机制之外,再建立一个体育调解机制,为纠纷双方提供一条灵活、非对抗性、非公开、花费少的解决问题途径,使双方在讨论中取得和解。这个体育调解机构共有30名成员,又称调解员,都是由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聘任的。他们被聘任的条件是具有很高的知识水平和道德标准,任务是帮助有争议的双方调解矛盾,使之观点逐渐接近,最终达成和解。调解员的任期是4年,期满之后,如果工作出色,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还可以续聘。这个体育调解机构可以在协调各组织之间的关系、体育开发、商业运作及职业运动员归属方面有所作为。但是,由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纪律性的措施、包括关于兴奋剂的处分所引起的纠纷,不在体育调解机构的调解范围之内。[14]
  体育调解和体育仲裁都是由国际体育仲裁院实施的,只不过是在解决的具体争议的性质方面有所不同。根据《国际体育仲裁院调解规则》的有关规定,其所进行的调解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所解决的争议限于国际体育仲裁院依普通仲裁程序解决的争议,也即主要是商事性质的争议,这样以来那些由于体育组织作出的裁决而引起的争议以及涉及纪律处罚和兴奋剂问题的争议不属于调解的范围。
  三.国际体育仲裁院常设和特别仲裁分院的成立
  1996年是国际体育仲裁院权力下放的一年。国际体育仲裁院虽然位于瑞士洛桑,然而,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第S6.8条的规定它可以设立常设的或临时性的分支机构。根据该条款,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分别在澳大利亚悉尼和美国丹佛设立了2个永久性的分院。这些分院依附于设在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有权进行仲裁活动。悉尼分院或澳大利亚分院主要处理在澳大利亚产生的体育争议。澳大利亚的运动员根据澳大利亚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规范中的仲裁条款可以在国际体育仲裁院澳大利亚分院进行仲裁。而在纽约(以前在丹佛)的仲裁分院则不像澳大利亚分院那么活跃,它最初设立的目的是为奥运会考虑的。在世界的不同地方常设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地方分院方便和有效地执行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程序。纽约分院和大洋洲分院的成功有可能为导致国际体育仲裁院另外再设立其他分院,允许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设立分院的条款同样包含可以设立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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