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体育仲裁院之发展探析

  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将由20名高水平的法学家组成,它一年举行一次或两次会议。其20个成员中的16个将会来自“奥林匹克家族”内的高水平法学家,也即,他们将会由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以及运动员来担任,其他4个成员将从“奥林匹克家族”外选任。独立性的主要保证是20个法学专家不亲自裁决案件,只是对提名审理案件的专家小组负监督责任。[11]理事会以此类方式组成的目的是保证国际体育机构代表的充分平衡。除此之外,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列出了一个可作为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的150人的名单。它可以修改体育仲裁规则,监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财政状况并且任命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秘书长。[3]
  设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提请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仲裁的当事人的利益,是将保证国际体育仲裁院完全自治的责任转移给一个更高级的团体而使国际体育仲裁院完全独立于国际奥委会。目前国际体育仲裁院对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负责,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主要经济来源方之一国际奥委会涉足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活动,同时用来监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活动并保证它的完全独立。[12]为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有效运作,它将承担必要的行政管理和财政方面的作用,包括修改体育仲裁规则、保持和发展仲裁员名单、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提出质疑以及在必要时取消仲裁员的仲裁资格,管理其运作所需的资金、任命以及应主席的建议取消秘书长的资格,以及监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日常工作。这对于增加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和名声是重要的,因为它消除了国际奥委会对其施行的尴尬的直接监督。更直接来讲就是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正常运作以及其作出的裁决的质量方面起着全部的作用。因为这些裁决具有和法院判决的同等效力,它们可以用同样的方法予以执行。该组织的独创性在于它使得所有的与争议有厉害关系的当事人都能运用该组织进行仲裁,而不管其是运动员、体育协会和其他组织机构、体育运动组织者、赞助者或其他与体育运动有关的人。[13]而且,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创立使得国际体育仲裁院完全独立于国际奥委会,并且它给了运动员以公平的机会使其能够在其与体育组织的争议中寻求救济。
  尽管国际体育仲裁院是相对独立于国际奥委会的,但是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其他一些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仍然授权国际体育仲裁院有解决相关争议的权力。作者认为,这一方面是因为利用仲裁方法解决有关争议在国际社会上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争议被提交了仲裁,而仲裁所具有的迅速、花费低廉、广泛的自治性以及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等特点也促使更多的包括体育运动参与者在内的当事人将有关的争议提交仲裁,它已经成为一种解决争议的主流形式;另一方面,一些国家的国内体育组织当时已经在其相关章程或条例里规定了利用仲裁解决体育争议的方法,譬如美国奥委会授权民间性质的美国仲裁协会解决有关的体育争议,这些国家利用仲裁解决体育争议的发展也推动了国际奥委会赋予国际体育仲裁院更大的独立性。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