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0年9月于东京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87次会议上与会代表提交了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的修正案。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组织方面,考虑到允许连任加入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的四年任期的规定;在裁决方面,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仲裁员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而不是法律作出裁决;在仲裁庭的组成上,导入了独任仲裁员制度等。[8]
尽管国际体育仲裁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因为其接受国际奥委会的赞助,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受到了一些当事人的怀疑。瑞士的最高司法机构瑞士联邦法院在1993年所作的一个涉及德国骑士甘德尔因其马匹服药而禁赛的上诉判决中承认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立地位。当一次赛后的尿检显示甘德尔的马匹的尿样中含有禁用物质而被国际马术联合会禁赛后,甘德尔根据国际马术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将该裁决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部分接受了甘德尔的观点。由于对该裁决不满意,甘德尔随后便就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向瑞士联邦的最高司法机构瑞士联邦法院提起了公法上的上诉。瑞士法院驳回甘德尔的请求。联邦法官在判决中确承认国际体育仲裁院是一个真正的仲裁组织,其裁决完全是国际水准的仲裁裁决,这个中立的和独立的组织能够作出和国家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裁决。瑞士联邦法院所作的上述裁决承认了位于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是一个独立的并且能够对产生于体育运动的实践或发展中的体育争议具有管辖权的仲裁组织。[9]
然而,瑞士联邦法院的裁决也注意到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与国际奥委会之间存在的诸多联系:国际体育仲裁院几乎由国际奥委会独家提供财政资助;国际奥委会有权力修改国际体育仲裁院规则;国际奥委会和其主席有权力任命国际体育仲裁院成员。联邦法院的观点是,此类联系在国际奥委会为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足以使人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产生怀疑。瑞士联邦法院的意思是很清楚的,即国际体育仲裁院应当在组织和财政上更加独立于国际奥委会。该裁决导致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重大改革,主要的变化是设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以取代国际奥委会来监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运营和财政状况。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改革在一个新的“体育仲裁规则”中得到明确的体现,该准则于1994年11月生效。[10]
二.国际体育仲裁规则的修改和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成立
1993年9月,在奥林匹克博物馆举行的“国际法律与体育”大会上,出席会议的著名法学专家们提出建立一个新的机构,即由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取代奥委会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实行财政行政管理及监督。这样,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便得到了加强。[10]1994年6月22日,国际体育界的领导者和国际奥委会执行理事会经过会谈后签署了巴黎协定,其目的是旨在成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以监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活动以及规定国际体育仲裁院新的组织结构。对于国际体育运动来说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是它们将其争议交由其自己的专家裁判的一个共同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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