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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会风险的法律控制--以比较法为视角

  (7)规定会首恶意倒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规定会员有合会债尚未清偿的,不得再参加其他任何合会,否则视为犯罪,等。
  4、其他设计
  (1)合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应该记载如合会当事人及其会份、每会份各期之会金、合会存续期及每会的开会期日及地点、得会方法或次序、合会金收取及交付办法、取得合会金的担保及担保物的保管方法、会金的保管及其风险责任、会员死亡或缺会的处理办法、倒会的处理办法及损失分配、退会的处理等必要记载事项。
  (2)合会合同应由会首及全体会员签章,且各持一份复件留存。在团体性合会这自无疑问。在单线性合会,虽然合会合同只是会首与各别会员之间的协议,但各份合会合同之间仍然具有一定的关联性,[22] 因此,要求其他会员在会首与某一特定会员所签订的单线性合会合同上签章亦不失其理由。此种设计至少可以消除冒标或虚设会员的弊端。
  (3)规定会首发起合会、会员取得合会金时提供担保以保障合会债务的实现。
  (4)规定会首和会员取得合会金时,需出具收据(或借用证)。就出具收据问题,台湾地区学者将之分为单线性合会与团体性合会两种情况。在单线性合会,得标会员出具收据有两种做法,一是向会首出具收据;二是按活会会员人数分别出具收据。在前者,此时发生是否由合会债务变更为消费借贷债务的问题;在后者又可细分为下述三种方式:a由得标会员按活会会员人数出具借用证交付会首向活会会员收取会款,并由会首将得标会员出具之借用证交付活会会员收执;b由得标会员直接向活会会员收取会款,并直接将借用证交付活会会员收执;c不论由会首或得标会员收取会款,该借用证应有会首或他人为连带保证人。此时亦发生该出具收据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即是否引致债权让与(会首将其对得标会员的合会债权让与给活会会员,活会会员得就此向得标会员直接请求给付会款,不得再向会首为此请求)?还是仅具有证据性质(活会会员仅得向会首请求给付会款,不得依该得标会员所出具之借用证向其请求返还会款)?抑或是在会首与得标会员间产生合会债务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得标会员向活会会员出具收据表明其愿意承担会首所负返还活会会员会款的义务,从而使活会会员除得向会首请求给付会款外,还可依该收据向得标会员请求返还会款)?[23] 笔者认为,应将得标会员出具借据的行为性质理解发为证据性质及产生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债务重叠效果为宜。就团体性合会,若得标会员以会首为债权人出具收条,此时可将会首视为合会代表(活会会员代表,各活会会员依此向得标会员享有按份债权);若得标会员按活会会员人数以活会会员为债权人出具收据,可将之视为纯粹证据性质。
  (5)制定期限利益丧失条款。规定得标会员应于每期标会按时返还会金,连续两次未能按时返还会金及其标息的,经会首或活会会员书面要求,应一次性返还以后各期会金及标息。
  (6)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对违反合会强制性规定的作为,课以相应的民事(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剥夺组织和参加合会的资格)、刑事责任(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
  
  
【注释】  参见王宗培.中国之合会[M].中国合作学社印行.1932.2-6.曹競辉.合会制度之研究[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9.7-10.
参见陈荣文.“合会”的法律属性.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文献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8037,200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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