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成文的合会法制,最先出台的是日占时期颁发的《讲会取缔规则》(1902年)。该规则移植于日本,主要精神有:合会的设立须得到行政许可;合会的运行须接受行政监管;合会合同的内容必须规范化(不缺漏必要记载事项);行政机关可检查合会帐簿,于合会的运行有违反公序良俗之时撤销之,等等。[8]
日占时期,日本人在台湾地区开设无尽会社,台湾地区营业性合会由此肇始。抗日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改组了日本人的无尽业会社,并于1948年颁布《台湾省合会储蓄业管理规则》。该规则的内容除规定依区域设立合会储蓄公司之外,其他方面的内容与日本《无尽业法》的规定基本上大同小异。《规则》对合会储蓄的定义、设立审批、登记及变更登记、资本额、业务范围、资金运用范围、董事、监察人责任、提起公积金、财务报告、行政管理、法律责任等事项作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第11条规定合会储蓄公司的董事、监察人于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依合会契约所负之债务时,应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且该责任于董事、监察人卸职登记满两年后才得解除,比日本《无尽业法》第11条的规定,义务主体多了监察人。
除此之外,为发挥法律的指引、规范功能,迎合社会需要,同时解决司法标准的统一问题,台湾地区在1999年修订其民法债编时,增订了十九节之一“合会契约”,共九个条款,其主要内容有:(1)合会的两种类型。(2)会首及会员资格(以自然人为限),会首显名或借名以会员身份参加同一合会的禁止。(3)会单或合会契约的规范化。规定合会应订立会单,规范记载内容,以减少纷争并利于实用。同时,为杜绝冒标及虚设会员现象,规定会单应由会首及全体会员签名并各执一份保存。(4)会首权利义务。(5)标会或得会方法。(6)会员交付会款义务、会首对会员该项义务的替代履行义务及追索权利、会首对合会金的保管责任等。(7)会份的让与及退会。(8)倒会时的处理方法。即会首倒会时,“会首及已得标会员应给付之各期会款,应于每届标会期日平均交付于未得标之会员。但另有约定者,依其约定。”“会首就已得标会员依前项规定应给付之各期会款,负连带责任。”若前述给付义务陷于履行迟延,且迟付之数额达到两期之总额,则该未得标会员得请求其给付全部会款。
(三)香港地区
香港地区成文合会法制主要是1972年颁布的《香港银会经营(禁止)条例》,共10个条文,主要内容有:(1)“银会”及经营“银会”的定义;(2)银会经营的法定条件或限制:(a) 会众人数不多于30;(b) 经营人并无同时经营另一个银会;(c) 向会众出售或付款的共同基金款额不超过$20000;及(d) 经营人除有权免息收取第一次的会款外,并无得到其它利益。(3)除此之外的银会经营即为犯罪;(4)发布银会广告为犯罪;(5)禁止注册银会公司,凡以经营银会为宗旨或其宗旨之一的公司,均不得根据《公司条例》注册。(6)单位犯有非法经营银会犯罪时的刑事责任人及其免责条件,等。
(四)印度
合会在印度称为“chit fund”、“chit”、“kuri”,系会首与会员之间的契约("Chit agreement" means a document containing the articles of agreement between the foreman and the subscribers relating to the chit),由各地方法规调整,如1961年马德拉斯合会法(The Madras Chit Funds Act, 1961)及其1964年德里合会规则(Delhi Chit Fund Rules,1964)即是。以1961年马德拉斯合会法为标本,印度合会法制的主要内容有:(1)合会定义。(2)合会的设立与登记,包括合会章程的审查与登记;邀请参加合会广告的禁止;合会合同与合会章程的签署、证明、留存与备案;合会合同的标准内容(会员名称、住所与会份;合会期数及每期每会份应缴会金额;合会起始与终止日期;得会方法;得会会员取得合会金的会息、会首酬金、会员红利及合会费用在会息中的比例;开会期日及地点;会首得会的约定期次;合会金的存储银行;会首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时合会的存续办法等);标会的记录(每次标会须有书面记录并由会首与出席会议的会员、得标会员及其授权代表签章,其内容含有标会的开始与终止时间、标会地点、与会会员人数及姓名、得会会员姓名及其所出会息等、该标会记录应于主管机关备案)。(3)会首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会首邀集合会应提供担保,金额不少于合会金的一半;会首可无息取得合同约定期次的合会金;可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以合会金的5%为限);可要求会员取得合会金时提供担保;会首负有向得标会员交付合会金、保管登记文件及帐薄、绘制财务表格以待审计等义务。(4)活会会员的权利义务。活会会员应于每会交付会金并从会首处取得收条。(5)得标会员的权利义务。得标会员须提供担保;得标会员应于每期标会按时返还会金,否则将应会首的书面要求承担一次性返还以后各期会金的义务。(6)权利义务的移转。会首向会员收取会金的权利非经登记官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移转于他人;若会首将其向会员收取会款的权利移转于他人不利于活会会员或未收取合会金的得标会员,则可应该类会员之请撤销;其举证由受让人承担;活会会员权利的转让须以书面为之,并经两名以上证人证明后交会首归档备案;活会会员权利转让须获会首认可。(7)合会的终止。合会终止的情况有:合会到期,所有会员均得会;活会会员及未收取合会金的得标会员以书面一致同意终止合会;会首为自然人死亡或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合会契约无该情形下合会如何存续的约定。(8)会员对合会文件的查询权、会首对合会文件在合会终止后六年内的保存责任;管理机关对合会文件及活动记录的检查权。(9)合会的清算,活会会员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清算合会。(10)刑事责任的规定。未经行政许可从事合会活动或发布邀请他人参加合会的广告为刑事犯罪,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500卢比以下罚金;会首不按合会合同规定的期日、时间、地点举持合会,处100卢比以下罚金;会首在相关合会文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500卢比以下罚金。(11)会息的年利息不得高过12%;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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