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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问题中的法律战

  只有把中央对台湾地区的武力行动定位于打击国内犯罪的纯粹的内部法律事务才能最好的彻底在法律上排除外国干涉,犹如俄罗斯联邦针对车臣非法武装所采取的行为。(2)更为重要的是,一旦把行动定性为完全的国内打击犯罪的行为,在行动中所采取的具体手段上完全可以不受有关战争的国际条约的限制。笔者甚至考虑,在战争进入建立滩头阵地的阶段为了减少伤亡尽快的抢滩登陆有必要针对负隅顽抗“台独”势力以特别手段。例如,可以针对“台独”顽固势力的机场、港口、码头、洞库、装甲集群等使用中子弹、核脉冲炸弹等小当量战术核武器以坚决摧毁之。我国政府,曾多次声明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国家和无核地区使用核武器。而台湾是中国的领土,在台湾使用核武器和在新疆试验核武器并无二质,不是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使用核武器没有违背中国政府的声明和承诺。当然,笔者并非希望这种情况发生,但唯独如此才能最大限度的威慑“台独”势力。
  2、出现外国势力干涉台湾问题应变的法律基础和策略
  如果出现外国势力干涉台湾问题,中国政府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应对。但外国势力干涉台湾问题可能出现的情形包括直接出兵登陆于台湾;为“台独”势力提供后勤支援;为“台独”势力和支援“台独”势力的武装力量提供港口、机场等设施等等。
  如果外国势力直接出兵登陆于台湾,这就完全是在未经中国政府的同意下外国武装力量对中国领土的入侵。中国政府完全可依据国家自保权的国际法基本准则和《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一场反侵略的战争。如果外国势力是趁“台独”势力宣布“独立”之时进入台湾,那这些人实际上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共犯。可以完全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依照属地和保护原则将其视为“台独”势力的组成给予坚决的打击。外国为“台独”势力提供后勤支援一般只能发生在中央已经对台湾采取武力行动之时。此时,无论中央武装力量是以打击“台独”势力维护统一还是以维护台湾社会秩序在台湾实行戒严的任务进入台湾,凡进行对抗的均会构成我国《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如果外国对于“台独”势力的后勤支援就在台湾或附属岛屿及领海、领空进行,那他们就是在中国司法管辖范围内构成了犯罪,将他们视同“台独”势力予以同样的打击。如果,这种后勤支援是在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甚至是在公海上或国际公空上完成的,中央完全也可依据《刑法》的保护原则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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