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问题实际上是由于中国的政府未能实现和平更迭而导致爆发内战并尚未结束的产物,从本质上说完全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也就是内政。既然是内政,按照国际法的通行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本宪章不得授权联合国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以及包括《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等在内的众多联合国文件,任何国家和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都无权干涉。中央政府完全可以按照包括台湾人民在内全体人民的意愿和中国的法律来解决。如果台湾已经被分裂出去,台湾问题就和香港、澳门问题一样实际上就不可能仅仅是一国内政,至少是一个地区性的国际问题。因此,
《反分裂法》在台湾问题的性质上的法律定位是准确的。
二、武力解决台湾问题的法律策略
面对日益猖獗的“台独”势力和可能的外国干涉,中央政府曾多次声明不放弃使用武力解决台湾问题。并且,中央政府在三种情况下可能会使用非和平手段解决台湾问题:一是台湾发生分裂独立的重大事变;二是台湾出现重大的社会内乱;三是外国势力插手或入侵台湾。那么在这三种情况下,中央政府对台湾使用武力的法律基础就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应用好相应的法律策略对所采取的行动将有极大的帮助。
如果台湾发生从祖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台湾出现重大社会内乱,这是不得不采取非和平手段应变的两种紧急情形。中央政府应付这两种情形的法律基础的前提都是台湾是中国的领土,而台湾问题的法律状态是由于中国的内战一直未能正式结束使得中国中央政府的法律制度一直也未能在台湾施行。对于台湾出现的这两种情形,中央政府完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予以解决就有了充分的法律基础。对于因出现这两种情形而使中央被迫使用武力,不能被定性为战争。因为“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家集团间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为目的所造成的、持续相当长时间、并以相当大规模进行的、最严重的武装冲突,并由此产生的法律状态。”(1)台湾问题也仅仅是我国的内部事务。即使定性为内战,也无法完全排除国际甚至是联合国的干涉。所以,对台湾的武力行动在法律上只能定性为在台湾恢复中央的法律制度的行为。这样做,可以完全回避战俘、媾和等敏感问题,为国家抵制外来干涉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1、台湾出现分裂重大事变应变的法律基础和策略
今年3月,全国人大刚刚制定了
《反分裂法》,为在台湾如果出现分裂国家的重大事变的情形下中央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法律依据。该法直接规定了,台湾如果出现分裂国家的重大事变中央由国务院和军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当然,一切措施就必然包括了军事手段在内。除去
《反分裂法》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
《宪法》”)的规定,维护国家统一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台湾是中国的领土,台湾的具有永久居留权并不具有外国国籍的中国人是当然的中国公民,因此其当然具有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参加包括“公投”在内的任何分裂国家的行为均是当然的违法。因此,只要台湾出现分裂国家的重大事变,无论是否假借“公投”的名义,都是违反包括
《宪法》在内中国法律的行为。
《反分裂法》就是对采取措施的部门和前提,进行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