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私人企业正排队等着接管这些功能,包括Lockheed和电子数据系统。私人部门追求利润的需要与适当的社会公益价值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否会激化还有待证实。
(二)联邦公司──政府的公司化
融合公私的管制改革的另一种途径,如果不是新的、至少是越来越普遍的途径,是将特定的公共功能保留给公共部门,但使用私人部门的结构模式来监督和提供这些服务。联邦公司很久以来已经为这种途径提供了结构框架。联邦政府租用公司的权利是由必要和适当的
宪法条款予以授权和保障的。美国邮政服务、联邦航空局(FAA),联邦铁路局和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只是联邦政府使用私人模式提供公共服务的几个例子。
在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这些公司全盛时期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即使当它们被称赞作为行政上、经济上和法律上与政府相独立和相区别的机构,这有助于它们采用统计和融资的商业方法,避免政治控制,以及利用商业管理的日常程序;但这些公司仍然完全被承认是政府的“‘构件’,并构成‘日常政府部门’以外的‘联邦公司机构’。”
然而,就私有化的监狱而言,如何管理联邦公司和法院选择如何看待它们,都对理解行政法将来的发展至关重要。事实上,对各种公司机构形式的使用越来越普遍。现在,政府常被希望以一种与私人部门的模式一致的方式来行事。这对政府进行的各种商业活动尤其如此,但市场和市场模式的主宰还不限于此。市场理论还常常被用于建构各种非商业的管制方式和管制激励,如在修订清洁空气法时对市场方式的应用。除了政府机构的结构和管制目前所采取的市场形式外,还有一些通过新的方式融合公私的一些程序上的变化。也许其中最突出和最重要的,就是越来越多地选择非正式的解决纠纷途径,特别是协商执法。
(三)协商立法
以上所有市场结构和市场管制理论的例子,都揭示出管制对象与政府之间、以及更重要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不同关系。可以只将这些视为管制方式的一种改变,但我相信还有更多的意义。因为管制的目的越来越模仿市场结果,这不可避免地不仅影响管制理论,而且影响这些结果得以达到的过程。将众多的参与者包括其中是没有效率的;若如此,程序的成本将变得与实施实体管制的成本一样重要。协商执法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诉讼成本。它们通常使用更多的市场导向的方法,因为它们给予被管制者更多的机会在协商下形成法律规则。同时,成功的协商需要一个可以工作的参加者团体。这一需要又反过来影响利益团体与政府互动的性质,以及该程序中的参加者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