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已开始解决这些问题,并且通常倾向于将公共领域的一些方面扩展至目前的私人部门。但是,这是通过州行为理论──一种不够清楚而且高度依赖于具体事实的理论来实现的。十分明显,如果将来公法要有所作为,这是一种很多时候会被求助的理论,除了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之外,这种公私部门之间的新伙伴关系的性质至少由于三个理由对我们有指导意义:首先,它显示出通过私有化进行的管制改革的主要源泉,是由减低政府成本的需要驱动的。监狱服务的私人提供者之间的竞争将使这些服务能高效率地完成。其次,公共职能的私营化揭示出政府不是象它应该的那样好,或至少不是象它应该的那样有效率。再次,将市场方式和效率等同于公共利益揭示出,即使是监禁违法者这样的功能,在其商业性质方面与传统的市场行为也并无大的不同,以至一定要排斥私人部门置身其间。但是,很重要的一点应该强调,通过私营部门的帮助将监狱私营化的方法,不仅节约了资金,而且用一种新的方式融合了公私部门。这种方法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更大的、正在形成的用成本──效益的方法来努力履行其主要公共职责的政府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已经产生并将继续存在的问题是,公法对这种伙伴关系的私人一方的适用范围问题。从更哲理的层次考虑,还会产生的问题就是受公法保护的各种价值能否主要转变为一种效率理论。在这种转变中有没有什么东西会丧失?福利改革显然导致了这种担心,特别是因为以前的福利制度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即为那些不能被市场经济接纳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网是联邦政府的职责。
例二:福利改革
除了传统的联邦主义的考虑和各州在我们的联邦体系中应扮演的角色之外,将联邦的责任委托给州还受成本考虑和各州为吸引外资进行的日渐激烈的竞争的驱动。事实上,许多州现在在很多国家有它们自己的商务代表,这些代表努力寻求外国投资,以及增加这些投资带来的工作机会和扩大销售各州产品的新的全球市场,如果对州的立法和社会成本有更大的严格控制的机会,则能使有效率的州在全球经济中更有竞争力。这是促使州政府对福利资助项目进一步加强控制的诸多动力之一。实际上,克林顿政府已经颁布了无数的备忘录和命令批准将联邦权力下放给各州。它的原因与那些大企业谋求分散经营的原因相似,即增加效率,从联邦政府来说,各州“应有更大的灵活性来设法解决公民面临的问题,而无需联邦政府过分的微观管理和不必要的管制”。福利改革是这种政府管理分散化的最明显的例证之一。
1996年的福利改革法案,又称为“1996年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协调法案”,通过“整体授权”的磋商方法将管理对贫困家庭的福利的责任从联邦政府转移到各州。在这样做时,联邦政府放弃了它传统的保护穷人的安全网功能。这种放弃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一种信念,即各州能设计它们各自的救助穷人的方案,以及作出它们自己如何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最贫穷居民需要的选择。然而,联邦的介入仍然被保留了。一个州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在这个法案下提供社会福利才是合法的,即它首先应向健康和公益事务部长提交一份计划,该计划应符合多项要求,并包括州准备如何执行一个包括以下内容的方案:(1)向已有或将有孩子的贫穷家庭提供帮助,并为其父母提供工作培训、工作和辅助服务,以使他们能离开方案自食其力;(2)一旦州认为父母或监护人可以开始工作,或他们已接受帮助达24个月(无论是否连续),就要求他们开始工作,以先满足的条件为准。联邦政府对州政府的这种宽松的规定表示了对联邦政府监管权力的一种尊重,同时极大地解放了各州,使其能根据它们自己的需要来精心构思福利改革方案。各州得到这些新的自由后,不少州有兴趣在执行它们的方案时雇佣私人部门。正如纽约时报特别提到的:“新法允许各州不仅买福利服务,而且买决定享受福利的资格和利益的决策人。”它还继续说:“支持者宣称,将福利交给私人部门,将是使各州面对新法的财政义务的最有成本效益和最人道的方法。一个营利的企业有根据结果奖励雇员的灵活性……并将福利机关从着眼于计算失业和签发支票转变为帮助人们迅速找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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