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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新世纪的行政法(下)

  有人可能说,从市场合作视角看,行政法的利益集团模式仍然保持不变,因为只有管制的形式变化了。但是,认为虽然第三种视角更强调公众利益,政府的作用仍然是同样的,或者至少与以前一样有力的观点是错误的。而且,将市场和市场方法越多地用于公众目的,结果是那些不容易被量化的重要价值将越被完全忽略。成本通常比利益更容易量化。同样地,虽然将公民等同于消费者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将政府的地位或义务界定得更清楚,但也将有某些东西在这种转化中失去。公民的概念意义更深远,不仅包括而且超越了个人仅仅作为政府服务的消费者的地位。
  市场的比喻有其限度,它能并常常确实限制了政府能起的作用,而且上述许多市场导向的因素在这种环境下能更容易地起作用。实际上,随着市场导向的管制体制变得普遍,在政府与被管理的对象之间的合作也变得重要。如前所述,这在管制预算减少并导致政府有效执行法律的能力降低的时代尤其如此。结果是国家与管制对象之间的谈判越来越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而政府与管制对象双方的成本都将降到最低点。同时,不是沿用回到未来的思想模式的市场导向管制体制,提出了诸如用于制定并执行政府规则的程序的效率等有意思而重要的问题。行政法的利益集团模式在涉及谁可以参与政策制定程序,是否有观点重复等问题时,在包含的方向上犯了错误。而强调效率的模式则不会犯此类错误,它努力减少重复,倾向于有选择的利益集团代表。当相关的管制被全部委托给作为政府的一个服务提供者的私人部门,因而主要关注赢利时,则会产生更紧张的关系。
  这些管制的新途径造成的紧张引起了什么是公、什么是私的问题,以及更重要的,在什么程度上公共利益仍然作为一个效益以外的概念起作用。依靠私人部门和市场激励的管制改革并不代表回到过去,而是一个新的行政法模式的开始。在这种新模式下,公私界限不再那么分明,而各级政府──国际、联邦、州、地方政府———之间的界限不应分明到限制它们相互之间起作用,以及创造政府与私人部门之间新的结合或伙伴关系。实际上,行政法未来的作用将是包括公私力量的融合并使其合理化,同时努力保障建立在广泛基础上的公共利益的机会,而防止狭窄的、技术性的成本效益分析始终起决定性的作用。
  
  结论:新的行政法
  各种关于管制、管制结构和程序的市场方法的努力,加起来促成了公、私权力以及州与联邦权力的新的融合。对全球化竞争和经济增长的强调,加上任何单一的州在全球化进程中显示出来的力量薄弱,促进了各州进行更多的磋商以及倾向于更多考虑跨国公司和政府的成本考察。然而,这些方式要演进为新的行政法,必须要有法院提供灵活的理论来容纳公私的新融合,从而避免不恰当地偏向任何一方。将公私之间区别最大化的司法途径,能轻易地掩护为公益目的使用的私权力。同时,在要求行政方法更细致、更有效的情况下,运用司法强制手段自动实施“积极的程序”可能会起反作用。在一种情况下,公共的决策基本上被剥夺了程序的保护。在另一种情况下,由于强制程序模式不考虑新的全球化现实对效率的需要,致使新的行政方法更加繁琐,没有效率。最后,新的行政法也将是州法律与市法律更经常、更灵活地互相有效影响的法律。如果政府要在全球化引起的变化中扮演一个现实的角色,而且公益理论要在政策制定中保持一个重要地位,发展一种新的行政法模式将必不可少,这种模式的构架已经形成。这种新的模式将需要使公与私、州与联邦这种伙伴关系的新形式合法化。然而,与过去行政法的变革不同,新的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将是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这些部门给出清楚的信号后,法院将追随其后。 (作者单位:100089国家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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