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面向新世纪的行政法(下)

  政府需要增加磋商才能达到实际执行的目标是一种标志,表明政府不再能通过直接的命令──控制管制方式来达到目的。首先,如前所述,全球化的过程能在不同方面削弱政府,其中之一是它使得某些产业在全球范围内移动生产变得相对容易,这种移动一方面是为了避免额外的成本,但同时也常常影响国内的就业机会。因此,政府变得更有动力与潜在的受约束者进行磋商,以说服对方管制的必要性,以及使其相信政府建议的法案已是成本──效益最优化的方案。而这与执行关系紧密。随着政府机构的资金减少,有效执行法律更加需要被管制者的合作。他们需要给予一定的自由来通过对他们合理的方式达到法律希望的结果。产业也更加需要成为计划和管制过程的一部分。
  对市场和市场方法的更加依赖,作为管制的更直接形式的替代物,强调了效益方面的考虑,同时还提供了一种与市场及其运作模式更紧密相关的管制方式。这可能对一般商业利益都更合适,但市场模式对在多国进行业务的公司尤其合适。如果公司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比较方便地移动生产,它们就能更自由地拒绝在任何一个国家进行业务所要花费的政策成本。这样,当决定新的规则或管制方式,以及政府使用的新的结构———这种结构力图仿照公司结构的形式和规律时,这些市场的方式和方法还使私人部门得以扮演一种新的角色。
  最后,因为如此众多的管制改革,都是在其适用的产业和倡导其实施的政府机构中被成本考虑驱动的;因此,地方在与国外投资进行竞争时,也希望这些功能能通过尽可能有效率的方式以及与实际影响到的政府层次最靠近的方式进行。这样,将管制任务交给各州甚至州以下的地方越来越普遍,如我们在前面讨论的福利改革中看到的一样。但离开国家一级越远,利益集团与政府之间进行磋商的形式就越容易发生。公司化变得更直接,由严格选择的关键产业和劳动组织的代表同意政府必要的如吸引外国投资至特定区域的行为。最后达成的“交易”常常包括税收突破以提供给跨国公司更大的动力来在本地生产。
  (三)市场合作
  关于管制改革的第三种观点是假设政府的管制能够是积极的。那些理论上相信积极政府的人持这种观点。但并不矛盾的是这些管制的支持者还相信管制不仅应该是传统的,即所谓的“命令──控制”类型,而且还相信力图将市场作为管制工具的新的管制形式可以同时是有效的和有效率的。因此,这些改革者寻求为公众利益征集私人力量,但公众利益不是仅仅由市场来定义的。市场是达到目的的方法,但不是目的本身。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