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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进法院:司法的职业化与民主化

  按照何老师一贯的说法,每个职业都有其职业弊端,法官的职业弊端是职业冷漠。近年来,我国司法的社会化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从法治发达国家的情况看,一个国家司法的社会化程度,是与民众对司法的认同程度成正比的。陪审制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有效方式,让民意有序地融入司法,有利于司法的社会化,有利于司法公正,也有利于培养一个国家良好的法治传统。除了陪审制这个制度基础外,法官据以裁判的社会基础,是联系民众与司法的重要纽带,也是民众关注司法的一个重要前提。陪审制为司法职业输送了大众朴素的情感和良知,我们的律师、民意调查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是否也能够为司法判决的社会化作些什么呢?
  我觉得至少可以有这样两个层面:一是律师在质证、辩论、提交裁决的过程中,除了有责任向法庭提供其所收集的证据外,还要尽量提供其经过缜密调查而得到的社会普遍的认知程度和标准,为法官提供据以裁判的社会基础。一位朋友甚至跟我讲,在国外,这是律师每每赢得辩护的法宝。二是在日常生活中,法官对大量的社会调查资料经常保持阅读的习惯,而这些调查资料主要来自于民意调查机构和媒体。相对于单纯的司法社会化的外部努力,提高职业法官自身对社会的关注程度也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这两个方面形成合力,共同为司法判决提供社会基础,也会大大提高我们司法的社会化程度。
  再一次感谢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谢谢大家!
  问:人民陪审员由谁来选举?选几个?
  答: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是不少于三分之一,但到底是三分之一还是三分之二,这由最高法院来作解释,如果说最高法院通过解释的方法最终确定为三分之一,实际上就是自由主义扼杀大革命,只有陪审员占多数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使陪审不成为形式。有的法院看到这个制度以后,马上组织人员专门办理这件事情,为什么呢?我和一位中院的院长开玩笑的时候说,你现在当上院长多好啊!权利这么大!他说:“我现在就是因为权利太大,麻烦死了,整体监督我,我现在恨不得把权利分出去,就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现在法院系统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可能不一致,有的法官认识到这个问题对法院有好处,有的法官问:“将来如果陪审员架空法官怎么办呢?”但实际上陪审制一个目的就是,如果需要架空时就一定架空他。
  问:对陪审员的资格有什么限制条件吗?
  答:如果参与审判是一种政治权利,公民就应当参与做陪审员,一开始最高法院的草稿就要求陪审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后来好象还加了一个词,并不必须是大专学历的公民才可以当陪审员。它反应的是什么呢?在大众化和所谓的知识性领域再作妥协,还是对老百姓有一点不信任,所以,人民法院还是有一点不相信人民。他们认为没有知识就不能作出判断,实际上我们所有的法律判断都是社会生活判断,老百姓整天都在生活中待着,“如鱼饮水,冷暖自知”,我觉得我参加的这些陪审的案件,辩论到最后不管这个案子一开始怎么复杂,经过律师把它还原以后都是很简单的,我们在一些重大案件中之所以输了,不是因为我们道理不清楚,基本上都是因为公正性的问题。我们也必须承认有一些案件由于陪审员的法律知识不足,可能造成一些冤案,但这是我们应当支付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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