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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进法院:司法的职业化与民主化

  事实表明,人民一旦掌权,如果没有制度约束,就会重蹈覆辙,成为新兴官僚,黄炎培的忧虑并非杞人忧天。人民政权执政不久,成为官员的人民,就呈现出官僚化趋势。董必武称,法官队伍中,“不少老干部堕落蜕化,贪赃枉法,违法乱纪,致使我们在政治上与工作上遭受严重的损失”,就反映了“人民”官僚化后,出现官僚腐败。针对新出现的官僚主义,毛泽东于1953年1月5日,发出《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党内指示,告诫各级干部:“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在我们的党和政府,不但在目前是一个大问题,就是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还将是一个大问题。就其社会根源来说,这是反动统治阶级对待人民的反动作风(反人民的作风,国民党的作风)的残余在我们党和政府内的反映的问题。……因此请你们在一九五三年结合整党建党及其它工作,从处理人民来信入手,检查一次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分子的情况,并向他们展开坚决的斗争。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其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如是党员必须执行党纪。各级党委应有决心将为群众所痛恨的违法乱纪分子加以惩处和清除出党政组织,最严重者应处极刑,以平民愤,并借以教育干部和人民群众。”
  人民政权与官僚主义的这场斗争,也可以看作是人民政权防止官员职业化后,演变成职业官僚的斗争。由于民主未能制度化,执政党应对官僚主义的重要手段是思想斗争、路线斗争和群众运动。思想斗争是试图通过不断的教育,来纯化官僚团体的思想意识形态。为了维护权力的统一和绝对执行,必须采取自上而下的路线斗争,以保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上级方针、政策和路线得到全部的贯彻执行。群众运动则是在权力系统内部监督失灵的情况下,希望借助有限的民主,来达到控制官僚的目的。文化大革命其实也是一处民主的尝试。由于没有法治的约束,最终表现为多数人的暴政与少数人的暴政并存。
  法官职业化现今被限定为,司法应当由一群具有法律职业知识、法律职业资格和法律职业操守的人所统治,外行不得干预司法。但如果我们将“职业”一词作宽泛的理解,理解为“以某职为业”,则人民群众一旦进法院,以“司法为业”,这些人民就职业化了,成了“职业法官”。而“以官为业”,最大的危险在于“人民”一旦长期“以官为业”,就会蜕变成职业官僚,从而形成官僚腐败。
  官僚主义的出现与官僚阶层的知识水准无关。只要权力至上,就必须出现官僚主义。官僚腐败与官僚阶层的知识结构和执业资格无关。知识不能带来道德进步,资格无助于职业操守。以此看来,近些年来有关法官职业化的努力,根本上无助于克制官僚腐败。中国司法的诸问题,主要不在于法官的知识不足,不在于法官的职业化不足,相反,是因为法官职业化以后出现了官僚化。由于没有相配套的防治官僚腐败的措施,出现的官僚主义和官僚腐败。因此,当今司法改革的重点在于法官职业化以后,如何防止法官官僚化。司法改革应当重举五十年以前的“反对官僚主义”大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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