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在《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一文中,对当时的现状作了说明:“从各地报告看来,这些旧司法人员受到批评者多,受到锻炼者少,他们的表现一般是没有立场或者是反动立场,不但不能很好的为人民服务,甚至包庇与帮助反革命分子残害人民;在作风上则是严重的脱离群众,只会“坐堂问案”,写些冗长陈腐的判决。而对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党与人民政府的政策则根本不关心,相反还到处散布反动的旧法观点,起着很不好的影响。加以我们有些老干部在这一问题上,思想不明确,意志不坚定,错误地认为他们懂“业务”,有“经验”,因而在工作上不仅信任甚至依靠他们,并要新、老干部虚心向他们学习,要他们带徒弟,作了他们的俘虏。甚至不少老干部堕落蜕化,贪赃枉法,违法乱纪,致使我们在政治上与工作上遭受严重的损失。现在必须解决这个问题。”董老的这段话,折射出作为职业化法官的代表“旧司法人员”,与人民司法之间的冲突。
冲突的第一点在于:司法是否要有立场?“没有立场”,在旧法人员看来,这是职业法官必须固守的职业道德——价值中立。而在董老看来,法官必然有其立场,“没有立场或者是反动立场”就是与人民对立。司法如果“对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党与人民政府的政策则根本不关心”,就“不能很好地为人民服务”。它反映的是司法的严格规则主义与司法的政策导向之间的冲突。
我们不应肤浅地指责董老不懂“司法”。理想的司法应当是在“规则主义”与“政策导向”之间把握适度的平衡。最高法院近来所强调的司法应当“保护弱势群体”,即是强调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有一定的“立场”——保护弱势群体。当今,最高法院不时以院长讲话的形式,发布关于审理某类案件的指导性意见。这些意见中,包括许多政策性要求,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要把握正确的“立场”——即政策导向。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发生的有关行政法的本质到底是“管理论”、“控权论”还是“平稳论”的争议,实质也暗含着关于行政司法的立场争议。依据“管理论”,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站在“保护行政机关管理行为”的立场上。依据“控权论”,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着墨点应在于“控制行政权”;依据“平稳论”,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在“管理”与“控权”之间实现平稳。这些争议,实际还是关于“司法立场”的争议。法官“价值中立”,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有关“司法立场”的争议。“价值中立”是一个虚幻答案,它是基于一个不存在的假设,即在社会形形色色的价值冲突中,有一个“原点”,法官应当站立在这个“原点”,平稳各种利益冲突,而这个“原点”并不存在。社会现实总是需要法官站在一定立场,“没有立场”也是立场。只要法官有裁量权,有选择的空间,法官就必然有“立场”。有选择,就有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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