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职业化”并非时代新命题。清末即推行法官考试作用制度,把法政人——今谓之法律人——推向各级审判衙门。据程燎原的研究,至1911年,在各省各级审判厅中,有大量的留学法政科毕业生和国内法政科毕业生,充当推事和检察官,有些还担任了厅丞、庭长、检察长之职,法政人主控了中央和地方审判衙门。程燎原认为,这是中国法律家阶层或所谓“法律人”形成的起点,也是中国的法政人主控各级地方审判厅的开端。这些主政了的法政人,到底操守如何?由于缺乏具体的数据,无法对其作出确切的评判。就学者们研究的一般意见,当时的司法有着许多出色的表现。但司法腐败在当时也屡现报端。如试署山西高等审判厅厅丞谢武恒,违法用人,以臻滥竽充数,徇私任意、违法侵权和蒙蔽舞弊情况出现。《申报》记者在报道谢武恒之丑行后说:“审判厅之腐败,岂独山西然哉。东南号称开通之地,我闻内容种种之腐败,有甚于山西者矣。呜呼,司法前途。”又如湖北省沙市商埠地方审检厅各法官,酒食徵逐,淫博无度。宁波地方审判厅厅长金泯澜与同级检察厅厅长汪郁年,侵吞公款、废驰职务、放浪招摇、庇护私人,以至舆论震惊:“天下竟有如是之法官。”1911年夏,法部亦言:“各省城商埠审检各厅甫告开庭,纷纷被人指责,认为司法先不守法,独立先不自立。而且征诸见闻,毁多于誉。此皆为法官之耻。因此,法部告诫各省法官,切不可滥法枉法。否则,必受惩戒。”媒体的批评可能过于偏激,但法部的公文中所用的“纷纷被人指责”、“征诸见闻、毁多于誉”,当不是法部对法官群体的自诬。人民对司法“毁多于誉”是法部“征诸见闻”后的结论。
至此,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即仅仅依靠法官职业化,不能解决司法腐败的难题。历史的结局是,腐败的职业法官与腐败的政府官员被人民革命的潮流所淹没。
1949年,人民政权建立之初,对旧司法人员并非一棍子打死,而是通过甄别,保留了一批旧司法人员,并试图对这些职业法官进行改造,使其向人民靠拢。当时,对这些人员能否成功改造颇有疑问。董必武代表最高法院表态说:“我们认为是一定可以改造的。世界上的事物本身即在不断地改变中,人也是一样,不改变的人,是没有的。”
后来的历史表明,改造结果很不理想。据报,不少旧司法人员存在着浓厚的旧法观点,在司法业务上沿习着孤立办案、手续繁琐、刁难群众等衙门作风,甚至颠倒黑白,错判案件,严重地影响了人民司法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董必武在他的文章中说,浙江省法院设在民生路,群众说:“民生路法院是伪高等法院!”四川有一个县的农民说该县法院是“地主法院,不是人民法院”。老百姓说:“在国民党当政时打官司要钱多,在共产党掌权时打官司要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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