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警务和吏治而言,则必须通过加强人员培训,更新装备等手段,加强公安部门的侦查和营救人质的能力,提高危机管理的组织化程度和效率。
如何对待绑架者索要赎金的要求,是该类案件中最敏感的事件之一。从法理上看,警察机关的职责是惩罚犯罪,维护公共治安,不应满足绑架者的要求,这样既可维护公权力的威严,也可以减少绑架目的得逞的侥幸。但是,一味强调对赎金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也不现实。因为事关性命,被绑架者家属往往愿意“破财消灾”。如警方一律反对,一旦导致人质伤亡,受害者家属势必对警方产生情绪性的激烈反应;有时从营救策略的角度考虑,也应答应绑架者的要求。
但是,此事不宜由警方承担,警方也不应鼓励被害人家属支付赎金。2004年底在河南发生的绑架第一案留下的教训是警方绝对不应该鼓励支付赎金。是否与绑架者私下交易,应该由被害者家属自己来判断,考虑到经常存在不得不与绑匪讨价还价的情形,可从制度上考虑,形成民间的保安公司或赎金交涉人与国家的警察机关之间适当的分工关系:一个应急,一个善后;一个满足被害方的私人愿望,一个实现社会的公共意志,如此方可兼顾人质安全与社会正义。
此外,一些新的犯罪倾向,也应特别加以注意,并尽快建立相应的预防和应对制度。比如,由于绑匪一般都索要巨额赎金,而人质能否生还并不确定。例如在意大利的撒丁岛,最近30年间发生了700起针对富人的绑架案件,赎金总额高达1兆里拉(大约相当于5.3亿多美元),其中有80个人质丧生。经济全球化以及国际恐怖组织的发展,还导致针对跨国公司和外国游客的绑架案件的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开设专门针对绑票的险种是不足为奇的。到2005年,中国也出现了人寿公司正式提供的赎金保险服务项目。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就有可能看到围绕释放人质问题进行讨价还价的现象,怎样防止被保险者泄密以及利益驱动的串通败德的问题也会被纳入议事日程。与此相应的法律问题也势必日趋复杂。
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经济恐怖主义问题,更重要的是致力于改善社会结构以及资源配置。各国的经验表明,非法经营、贫富悬殊、有产阶层的骄奢跋扈、弱势群体缺乏维持生计的手段,均是促进绑架案件发生的主要诱因。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中国有些地方,绑架已经日常化为某种“找贴”形态,甚至按照劫富济贫的侠义加以正当化。如果放任自流,很可能导致历史的倒退——社会将回到霍布斯所描述的那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这个意义上,确实有必要对绑票之类犯罪的客观条件进行深入的犯罪社会学分析。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来看,国家应该考虑的不仅仅是为富人提供安全感,更重要的是首先要让穷人有活路和最低保障,然后逐步把经营合法和分配正义都一一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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