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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我的经验与感悟

  原告律师:我来代原告回答问题。
  陪审员:这个问题由原告自己回答,律师不能代为回答。
  原告:这个我不清楚。
  陪审员:你提供中介服务的楼房出售价格是多少?
  原告:这个我不清楚。
  陪审员:那么,你都提供了哪些当事人与被告订立销售合同?
  原告:记不起来了。
  陪审员:你声言提供了那么多的中介服务,怎么会一个都回忆不起来了呢?
  原告:想不起来了。
  ……
  为了查明案情,在法庭上,我的这些问题一个接一个出来,并且语气不太和缓。法院的院长就在台下旁听庭审。庭下,院长笑着说道:“原来学者也容易着急啊?”
  我明白,我失态了,院长在婉言批评我。作为一个审判官,除了有公允之心,还应有公正、中立的外在表现。这些道理我都懂,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不留神,我的举止失当了。
  感悟:
  一、司法是一个实践的活动,它不仅要求审判员具备精深的理论水准,而且要有实践操作的经验。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审判官应持有平和的心态,一种超然的姿态。学者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以不同的身份,如律师、陪审员参与司法实践——实践出真知。美国的许多著名法学家出身于法官,这不是偶然的巧合。我也真诚地希望法官朋友们在工作之余,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将他们经手的奇妙的案件提供给社会,提供给学者。
  二、人民陪审员最好要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是程序法知识和经验。本案中,“先章后字”到底产生何等法律后果,合议庭认识不一。原告认为,法律并未规定,合同必须“先字后章”。因此,“先章后字”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我懂一点证据法知识,因此提出,“先章后字”确实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先章后字”从证据法角度,不能证明“印章下的字”为加盖印章的人所知悉和认同。因此,提供“先章后字”文书的人应当继续举证。若不能继续举证,则无法认定“先章后字”法律文书内容的真实性。我的分析正确与否另当别论。但本案给我的启示是,人民陪审员如果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庭审中难免成为应景的道具。
  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
  陪审制源起于英国。在英国宪政发展史上,陪审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未来》一书中,专辟一篇谈论英国的陪审团审判。他认为,陪审团审判是“英国法律的光荣”。这位英国近代司法史上的元老重臣深情地赞美道,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它是一门在以前800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他们的同胞有罪还是无罪,总是最后由他们来决定。我相信,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曾将它说成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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