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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我的经验与感悟

  合法性问题我们是这样解决的:三轮车是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强行拉走原告三轮车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无经过法定程序?城管可能提出的理由是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处罚程序,而城管在没收过程中,根本就没有走这个程序。他们如果以此抗辩,马上就有程序上的风险。城管在法庭上提出的抗辩是,强行拉走三轮车的行为,属于证据保全。法庭正确地提出,如果拉车行为属于证据保全,按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先经行政首长批准,而且必须向原告出具收据。这两点被告都没有做到,法庭认为,被告程序违法。
  关于因果关系。这是本案最为复杂的问题。接到案子后,我将精神主要集中在因果关系问题上。查阅了相关资料,结果发现理论界关于因果关系解释是“一团乱麻”。我就这个问题请教了一些同行,他们也说不出所以然。我想,礼失而求诸野,应当看看老百姓是如何想这个问题的。我在北京“打的”的时候,就将故事说给几个司机听,问他们是什么意见。老百姓的话很朴实:“这码事,不赔肯定不对,毕竟人都死了;全赔也不大对,城管也没打你,也没有骂你,你自己有病。”这就是老百姓的意见。
  我觉得,老百姓的判断有时比那些终日端坐在书斋里的理论家们更具生活理性。他们根据生活的直觉,说出了很深的道理。比如他们说“毕竟人死了”,这是什么意思?这说明,按照他们的意见,判断案件因果关系要根据受害人的受害程度,要考察亲人的情感等。在我这位法律人看来,老百姓的这种分析很合法理。因为因果关系的判断,不仅涉及到事实判断,在因果关系不是很明朗的情况下,还涉及到价值判断,即法官在决定是否有因果关系时,必须要有政策导向和价值衡量。
  后来,法庭认为,死者的死亡主要原因是因为自身有病,次要原因是城管违法行为。如果说,被告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如何解释死者早不死、晚不死,偏偏见到城管就死?如果认定城管的行为是惟一致死的原因,则无法解释,其他被执法人并没有死亡?道理实际上就这么简单。
  法庭因此判决被告行为违法,承担部分国家赔偿责任。顺便说明一下,我们是当庭审、当庭判的,被告可能根本想不到,结果会这么快就出来了。我们在审判期间,没有受到任何干扰。我们星期四到的法院,星期五上午宣判结果。我自己戏言,自己是潇洒走一回。
  感悟:
  一、当审判长宣布,本案有两名来自北京的法律专家参与审判时,原告的律师明显来了精神,辩论的劲头一下子提高了。被告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这说明,人民陪审制度的建立,确实有助于提升人民对法院的信仰。如果法庭能当庭审,并当庭独立做出判决,庭审的效用就会实在化,而不再是走形式。当事人及律师都会相应地将主要精力用在法庭诉讼上,而不是法庭外的关系运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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