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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愈”抑或“缓解”:死刑复核程序论析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无需进行新的制度建构,可以参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依照第189条的规定:(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3、其他问题
  在死刑案件的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充分尊重和重视辩护律师的作用。这对能否正确行使再上诉权密切相关,也是保证三审终审制的公正性的关键因素。此外,应提高审判人员的司法素质、改变他们的观念,不要认为案件已经一次或是二次审理了而懈怠,每一个审级的司法人员都应尽心尽力的查明案件事实,力求司法公正。
  四、结 语
  最高人民法院主动推进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造,将死刑核准权收回将对我国死刑案件的审理产生极大的影响,但正如文中所述,此种改革仅能“治标不治本”,根本变革还有待死刑复核程序更进一步改革。笔者主张的将死刑复核程序改造为包括死刑复核审的三审终审制,波及到三级法院的三次审理,涉及到整个死刑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的重大变革,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大手术”,是一项耗时、耗力、耗物的“大工程”。但是,正如邱兴隆教授所言:“死刑的正当程序肯定是一种烦琐而代价高昂的程序。对死刑案件增设远比普通程序代价高昂的程序,恰恰张扬的是生命至上的理念。为了避免错杀与滥杀,不管花费多大代价,都是应该的。”[20]三审终审制的确立,既可吸取死刑复核程序中的精髓,为被告人增设一道保护生命的救济屏障,又可祛除其中的痼疾,解决目前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种种弊端,不失为改造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一个理想出路。
  作者简介:奚玮,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生;何艳芳,西北政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 宋楚潇:《论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0期,第47页。
《高法将收回死刑核准权》,《华商报》2004年11月19日第3版。① 参见《参考消息》2004年12月8日所转载的香港《星岛日报》的文章。
陈永生:《对我国刑事诉讼相关问题之检讨——从“枪下留人案”出发》,载陈兴良著:《中国死刑检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213页。
陈卫东:《“枪下留人”凸显司法漏洞 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载新华网。
陈川:《枪下留人拷问死刑复核程序》,载华商网,2004-06-08.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456页。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10-111页;转引自陈兴良:《中国死刑检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249页。
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转引自宋英辉、李忠诚:《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4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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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英辉、李忠诚:《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460页。
郭国松:《死刑核准:最高法院何日大权独揽》,载《南方周末》,2004-06-17. 廖卫华:《法院设置有望与行政区划分离 死刑核准权将收回》,载《新京报》200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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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4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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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刘计划:《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的构想》,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第68页。
陈卫东、刘计划:《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的构想》,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第64页。
[日]谷口安平著 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和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8页。
]郭国松:《死刑核准:最高法院何日大权独揽》,载《南方周末》,200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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