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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与约定的狂想——一场中国宪法学圆桌学术会议的述评

  当然,正面的总结在许多有关学术会议的综述中已经成为套话,而问题的关键则在于应该看到毋庸讳言的另一方面。就这次会议而言,同样也是如此,我们从中也可引出若干值得宪法学界同仁们共同反思的问题。
  首先是方法论上的觉醒问题。林来梵教授曾在几年前断言,中国的宪法学在整体上尚没有达到“方法论上的觉醒”,⑥现在看来这状态已有所改观,许多学者开始在方法上逐渐苏醒,这从本次研讨会中也可窥见一斑。但问题是,这种苏醒毕竟还是初步的,许多有关方法论的探究还停留在抽象的宣示层面,而鲜见在具体研究层面上的那种可称得上“示范”(shared examples)的成果,许多提倡宪法解释学的学者,其实也只是在纯理论上、甚至是力图在法哲学的层面上界定什么是宪法解释学,而未将这个本身就具有实践性的方法论贯彻于个人的研究实践。此外,部分学者在方法论上虽然翻身跃起,但似乎是带着惺忪睡眼在多种方法的园地上梦游,而“方法论上的梦游”貌似“方法论上的觉醒”,却不等于“方法论上的觉醒”。
  第二是对话和约定的困难性问题。这也跟方法论上的问题有关,乃起因于更加深远的层面上的所谓独断主义的倾向。记得在会上的争论中,林来梵教授认为个别学者可能陷入了独断,他是在波普尔所指摘的那种不可反证的意义上这样认定的,⑦但有学者也简单地反驳他独断。不过笔者认为,独断主义的倾向在我国宪法学界还是有所存在的,在这次会议上也有所表现。例如,部分学者习惯性地倾向于依据个人潜在的主观价值立场而对概念及问题作出非分析性的断定,其方法的实际操作是这样的:先将个人化的观点加以化约,套入预先独自创设的概念装置,然后再将这些概念装置套入逻辑规则之中加以演绎。这种流程自然产生出看似独创性的见解,但实际上,其起点既脱离了规范文本,也脱离了学说传统的沿承脉络;而其结论则既无法反证,也无法在学术共同体中达致对话与约定的效果。本次研究会中所出现的许多学术争议当然具有不可否认的意义,但其中部分的争议似乎也可能说明,真正学术意义上的对话和约定,有可能埋没在其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的价值决定之中。
  第三则是本土的问题意识与视野的开放结构问题。应该说,就我国宪法学理论的构建而言,立足于我国本土的问题与意识固然殊为重要,但在方法以及视野上保持开放的结构也不可忽视。在此方面,本次的会议也有值得反思的个案。比如会上,林来梵教授在其“主权vs.人权”的报告中,转换了思考的视角,谈到这对关系其实也对应了“谁统治”与“如何统治”的问题,而无论从宪法规范的结构还是从中外历史的经验来看,在宪法价值秩序的内部中,后者均可能比前者更为重要,结果则引起了反对。其实,林来梵教授的上述观点,并非无根之游谈,在国际学术界上就早已有人提出,英国当代杰出的科学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波普尔、为当下国人所熟悉的美国的哈耶克都有类似的主张。⑧20世纪70年代,连主权在民的观念与学说特别发达的法国本身也出现所谓的“人权的复权”,就提出“与其主权不如人权”的思路,确立了“人权优位”的立场。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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