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林来梵教授的观点引出了许多学者的不同意见,韩大元教授也对此观点持保留态度,他从制宪权的理论出发,认为制宪权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理解,首先是理念意义上的,即原创意义上的;但在现实的意义上,制宪权则是以主权和国家权力为后盾的,在中国的特定背景下,就是先有制宪权再有国家权力。郑贤君教授同样将林教授的“优位说”理解为时间上的“优先说”,认为主权和人权的确存在矛盾,但其矛盾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主权从何而来以及主权到哪里去,林教授的命题只有在后一层面的前提下方可成立,而在前一层面上,主权是至高的、绝对的、不可限制的。为此,郑教授认为,
宪法是自由与民主的复合体,不能因为强调人权就忽视其民主的价值。李琦教授亦认为林教授的命题是需要限定和修饰的,并引用科恩在《民主论》中的阐述,认为民主意味着受公共角色影响并有可能参与这个公共角色,那么这个民主就是包含了自由或者是以自由为取向的;并通过制度经济学对代理权机会主义的分析,质疑权力如何行使是否就必然不是民主的问题。对于椭圆的比喻,刘旺洪教授认为将
宪法理解为“八卦”更合适,因为它只有一个圆心,即核心范畴:人权。韩大元教授对此表示赞同,认为
宪法最核心的范畴是人权—基本权利,即宪法学应成为发现与维护人的基本尊严的“人学”;并认为林教授讲的自由主义已经包含在立宪主义当中,可以通过立宪主义来控制民主主义的非理性,由此对应提出立宪主义—民主主义的范畴。这几个回合的交锋相当激烈,诸位学者各执一说,莫衷一是。
紧接林来梵教授的发言,董和平教授提出了宪政这一范畴,认为宪政范畴应当从三个方面加以把握,即:一种政治治理状态、一种民主治理状态、一种
宪法治理的民主状态,而“民治”和“宪治”的高度统一才是宪政的核心和本质。他认为,宪治要素是指实现宪治的必要条件,包括
宪法、违宪审查、
宪法诉讼和法治四个要素,这是宪政状态的外在规定性;而民治要素则是指实现民治的必要条件,包括限权、分权和人权,这是宪政状态的内在规定性。我国宪政制度的完善应集中于:理顺党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强化国家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健全人大制度内部的工作机制。
在人权论部分,王广辉教授提出了公民与人民的概念。他认为,“公民”概念是宪法学的基础范畴,公民概念在宪法学上的使用,非常恰当和形象地表达了个人在国家中的身份和地位。对于公民的内涵,应当深刻地界定,主要包括四方面:公民是一个表征人的属性的概念,反映了个人与国家、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关于人的角色的法律表述,确立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和普遍联系;是对人的主体性,包括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和创造性的法律确认;公民的形成是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和文化相结合的产物。在自由发言中,林来梵教授通过刘少奇的遭遇来阐述“人民”概念的内涵在我国如何逐渐被政治化,嬗变成集合概念而非强调个体的法律概念,文化大革命中个人权利没有受到切实保障的经历可谓是这种嬗变的代价。但郑贤君教授不认为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因为人民这个词已广泛地出现在
宪法当中,一个概念只要被
宪法所规定,就是
宪法概念。对此,林来梵教授以及李累副教授均持反对意见,认为宪法规范本身有一个规范性和妥当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