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范畴的对弈
在有关方法论的高密度讨论之后,圆桌会议急转直下地进入了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讨。众所周知,在20世纪80年代,法理学的“长春会议”曾提出了法学的基本范畴问题,而长期以来,宪法学界的众多学者也关注基本范畴问题,⑤韩大元教授就是其中一位学者,这个会议主题就是在他建议下确定的。
会议一共以三个单元的份量,分别讨论了基础理论部分、人权理论部分以及国家机构部分的基本范畴,在宪法学基础理论部分,代表们着重就人权—主权、民主—自由、民主主义—自由主义、
宪法—宪政、国家权力、公民、人民等范畴展开了讨论。
刘旺洪教授提出,宪法学的范畴可以分成三个层次:一是核心范畴,其与法学上应当从调整、实现的最终目标相联系;二是基本范畴,其由一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的基本关系、基本矛盾来决定;三是在基本范畴下的一般范畴,其是对基本范畴的进一步展开。刘教授进而认为,围绕人权这一核心范畴,
宪法关系主要的三对矛盾是: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普通公民之间的关系;二是国家和社会之间关系;三是权力之间关系。有感于此,韩大元教授明确指出,范畴比概念更加抽象,核心范畴是基本范畴确定后进行抽象化而得到的。他同时倡导:我们在进行西方宪法学、一般意义上的宪法学的讨论的同时,应当重视中国的各种
宪法现象,回到自己的
宪法文本,关注自己的
宪法传统。这种关注,要求当代宪法学应当回溯到50年代的宪法学,甚至回溯到100年前的宪法学,政治力量可以切断
宪法的前后沿承,但宪法学学术的前后承继是任何时代、任何统治者、任何政治力量所不能切断的;我们应当遵循“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来建立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而构成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要素主要包括:国家—社会;
宪法—法律;立宪主义—民主主义;人权—基本权利;主权—国际社会,其中,最核心的范畴是人权—基本权利。
林来梵教授所作的题为《主权vs.人权》的导引发言,直入主题,其发言所涉及的有关人权—主权、民主—自由、民主主义—自由主义,是代表们集中讨论的三对相关联的范畴。林教授认为,宪法学的核心范畴应该是人权—主权,两者就如同椭圆的两个圆心,相互牵制互相关联,形成了宪法规范与
宪法理论的内在张力结构。林教授指出,这两个概念形成了宪法学的两个主要的原理: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相关的是主权原理,其理论在战后的日本十分成熟,尤其是杉原泰雄的主权研究具有很高的成就,但樋口阳一则提出“主权抹杀论”,认为主权概念是可以被忽视的,是值得戒备。林教授进一步认为,谁来行使权力和如何行使权力这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在新中国
宪法的展开过程中,迄今基本上是主权的概念压倒人权的概念,民主主义的潮流压倒自由主义的潮流,至今年修宪时的“人权入宪”,这才出现了转机。受到波普尔学说的启发,林教授明确提出:主权概念和人权概念都非常重要,但两者之间有一个序列关系,无论从传统立宪主义来看,还是从中国宪政历程的教训来看:人权的概念均优位于主权概念,即“如何行使权力”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优位于“谁来行使权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