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问题的延长线上,数位学者就规范宪法学与
宪法解释学的关系展开交锋。郑贤君教授展开了其先前的看法,②认为,近来的宪法学研究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停留在
宪法的精神层面,二是进入
宪法原则的研究,三是规范研究。她指出:我们应该打通精神、理念、原则,而进入到规则里面。范进学教授在2004年度全国宪法学年会发言的基础上,仍坚持认为,宪法学的研究可分为三个层面:一个层面是价值宪法学,这类似于
宪法哲学;第二个是“规范分析宪法学”;③第三个层面则是
宪法解释学。
对范教授的观点,林来梵教授保留了不同的意见,他不同意范教授的三分法,认为后者的“规范分析宪法学”的概念不明,与
宪法解释学的区分也存在困难,其所倡导的规范宪法学就已经蕴涵了
宪法解释学,是以
宪法解释学为核心的,但同时又保持着方法上和价值上的开放性,吸收法哲学、社会学宪法学等其他各种方法。会上,年轻学者刘飞宇博士还运用了
宪法解释的方法对“延安黄碟案”中的住宅、淫秽物品、黄碟等概念进行了细致的剖析,并认为,围绕
宪法和社会现实的相关分析方法,可以使
宪法更加鲜活,更加贴近现实生活。
会上还专门讨论到了国内许多学者都曾提出的“
宪法哲学”或类似概念。李琦教授认为,宪法学总得回答一个基本的问题:
宪法是什么?这一问题可以进一步转化为三个具体问题:人类生活为什么需要
宪法;人类生活需要什么样的
宪法;人类生活是怎样通过
宪法来实现我们的目的。这是
关于宪法的三个元问题,已经涉及到
宪法本身的正当性问题,④这就有理由将之理解为“
宪法哲学”。当然,
宪法哲学虽然具备了哲学气质,需经受哲学的检验,但它本身不是哲学,而是属于宪法学的范畴。与此不同,李累副教授提出了经济分析的方法在宪法学上的应用问题。他认为,一方面,
宪法问题中许多道德性的、伦理性的问题是不能转化为纯粹的成本—收益分析,但另一方面,该方法在宪法学上也是可以被广泛应用的。而年轻学者任喜荣副教授还对宪法学的历史分析方法作了全面且精致的论述。她指出,在宪法学研究中,历史分析方法在四种面向上被使用,即:语源学的面向、制度史的面向、观念史或文化史的面向以及解释学的面向;四者可以进一步概括为两类:作为理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分析方法以及作为
宪法操作技术的历史分析方法。这是具有恒久价值的方法,通过使用历史方法,能引导和深化社会分析方法,为实践提供客观性的理论指导,并促进价值的客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