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使用母语参加诉讼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18条,
宪法第
26条)。该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诉讼参加人参加的一切诉讼活动都有权使用母语,并无偿获得翻译帮助的权利,所有诉讼文书也必须要翻译成其母语或者其通晓的语言。
11、对诉讼行为和决定提出申述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19条,
宪法第
50条)。该原则有两个基本的含义:一个是刑事被告人有上诉权,并且上诉不能加重其刑罚。另一个是对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员的行为(不作为)可以提出申诉和控告。
12、国家赔偿的原则(刑事诉讼法典第11条,
宪法第
52条,53条)。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因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对人造成的损害,以及进行刑事追究的公职人员对人造成的损害,均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以上介绍的12个刑事诉讼原则的共同特点是这些原则都可以在
宪法中找到直接依据。同时我们注意到诉讼法典还规定了一个在
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的原则,但是规定这两个原则的目的也是要充分保障人和公民的诉讼权利,与立法指导思想是一致的。也是
宪法中三权分立政权组织形式直接推导出来的一个原则。这个原则是控辩双方辩论制(
刑事诉讼法第
15条)。根据这个原则刑事诉讼实行控辨双方辩论制。指控、辩护和刑事案件判决等职能互相分开,不得由同一机关或同一职人员进行。法院不是刑事追究机关,不得参与指控方或者辩护方。法院为控辩双方履行诉讼义务和行使诉讼权利创造必要条件。指控方和辩护方在法院面前一律平等。这个原则实际上就是交叉盘问式的审理案件模式。这种交叉盘问使得案件的审理过程能够充分展示整个案件的客观情况,在陪审团的参与下更加能够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从而达到保护其权利的目的。
这个原则虽然不能直接在
宪法中找到相同的规定,但是俄罗斯
宪法将检察机关排除出司法机关的范围。将司法权全部叫给法院行使,这是实现控辩双方辩论制的前提条件,大家想一想如果检察官的地位超过辩护律师的地位,甚至超过法官的地位,那么实现控辩双方辩论制就是一句空话。将检察院排除出司法机关之外的意义非常深远。因为司法机关只包括法院,本身就是司法独立的前提条件。大家想一下,如果司法机关包括若干个机关,那么这些若干个机关在行使司法权力的时候必然会出现协调问题,这样又如何实现司法独立。而没有司法独立的国家又如何能被称为宪政国家?
关于检察院不再是司法机关的问题,是俄罗斯联邦
宪法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也是俄罗斯联邦与旧俄罗斯时期一个非常明显的制度变化,其重要性不亚于总统制度的设计。那么检察院的权力到底发生了怎么的变化呢?首先,
宪法第
十三条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请大家注意:在列举式的规定中没有检察院。这个与旧俄罗斯联邦时期的检察院地位显然存在巨大差异。检察院的地位降低到法院一下。其次,俄罗斯联邦
宪法第
一百零四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成员、国家杜马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立法(代议)机关享有立法动议权。俄罗斯联邦
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辖的问题上也享有立法动议权。从这个规定来看,检察院没有立法动议权。最后,
宪法第
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的职权、组织及活动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而在俄罗斯联邦包括法院在内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由
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由联邦法律规定的制度的重要性显然低于
宪法性法律规定的制度。联邦法律的规定不能与
宪法性法律规定相矛盾。而且,
宪法性法律修订的程序比联邦法律修订的程序严格的多。
另外,我们也注意到
宪法中还有两个重要制度、原则,即陪审团制度(
宪法第
20条,第
47条),和禁止重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宪法50条)没有被规定到刑事诉讼原则中,而是分别规定到诉讼法典其它章节中,其中陪审团制度在诉讼法典的第十二编做出了专门的规定,而禁止重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在诉讼法典第
27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的陪审团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基本一致。先从20个公民中挑选14个人作为陪审团参加案件的审理。其中2个人是后备陪审员。最后进行评议的是12名陪审员,陪审员的无罪决定对法官有直接的约束力,法官必须立即宣判被告人无罪,当庭释放。令人费解的是俄罗斯联邦是个大陆法系国家,却恰恰引入了美国这种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的诉讼规则。不过只要你分析一下俄罗斯联邦的宪政精神,你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俄罗斯联邦立法者在比较和研究世界各地的陪审团制度的时候,选择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这就是宪政精神发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