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因犯罪和滥用职权的受害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国家保障其能诉诸审判机关和对所受损失得到赔偿。
第五十三条
每个人都有因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公职人员的非法行为(或无作为)所造成的国家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1、规定或加重责任的法律不具有溯及力。
2、任何人也不能对自己在当时所作出的不被认为是违法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在违法行为以后,对该行为应负的责任被免除或减轻,要执行新的法律。
这几个
宪法条文确定的就是刑事诉讼中所谓的陪审团制度(第
四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提供律师帮助的权利(第
四十八条);无罪推定原则(第
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第
四十九条第二款);合理怀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第
四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双重危险的权利(第
五十条第一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
五十条第二款);上诉、申诉不加刑原则(第
五十条第三款);证人豁免权原则(第
五十一条);国家赔偿原则(第
五十三条);等等。这些原则对于非法律专业的人员来说,可能不理解,或者认识不到其重要性,但是对于法律专业人员,特别是对于中国的律师,对这样的规定简直就是梦寐以求的尚方宝剑,其重要性对于每个在中国做过辩护人的律师都会有刻骨铭心的体会。
七、
宪法规定的权利与自由落实到法典中的典型范例
宪法原则的法典化,以及法典和
宪法的互相促进,完美结合,在《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得到了完美的体现。刑事诉讼法典的基本原则上升到宪法制度和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反过来得到刑事诉讼法典的具体落实和制度化体现,在俄罗斯联邦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下边我把《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有关规定一一介绍给大家,大家可以仔细对照来体会一下
宪法和法典之间的关系,我们也可以从中体会一下宪法制度是如何被法典具体落实,并且最后知道宪法制度是如何被实现的:
我们先看看《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6条 刑事案件诉讼中的法制
1. 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无权适用与本法典相抵触的联邦法律。
2. 法院如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确认联邦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法典,就根据本法典做出规定。
3. 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或调查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本法典的规范所取得的证据不允许采信。
4. 法院的裁定,法官、检察长、侦查员、调查人员的决定应该是合法的、有根据的并应说明理由。
第7条 只有法院才能进行审判
1. 在俄罗斯联邦,刑事案件的审判只能由法院进行。
2. 非依本法典规定的程序和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任何人不得被认为有罪和受到刑罚。
3. 受审人不得被剥夺由本法典规定享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和法官审理其刑事案件的权利。
第8条 尊重个人的名誉和人格
1.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禁止实行侮辱刑事诉讼参加人名誉的行为和做出这种决定,禁止以侮辱诉讼参加人人格的态度或造成其生命或健康威胁的行为对待诉讼参加人。
2. 刑事诉讼的任何参加人不得受到拷打、暴力、其他残酷的或侮辱人格的待遇。
第9条 人身不受侵犯
1. 没有本法典规定的合法根据,任何人不得因犯罪嫌疑受到拘捕或羁押。法院做出决定前的羁押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2. 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必须立即释放任何被非法拘捕、被非法剥夺自由以及被非法关进医疗住院机构或精神病住院机构的人以及羁押期超过本法典规定的人。
3. 被选择羁押作为强制处分的人,以及因犯罪嫌疑而被拘捕的人,应该关押在对其生命和健康没有威胁的条件下。
第10条 在刑事诉讼中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1. 法院、检察长、侦查员和调查人员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民事被告人、民事原告人、民事被告人以及刑事诉讼的其他参加人说明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保障他们有可能行使这些权利。
2. 如果享有作证豁免权的人同意作陈述,调查人员、侦查员、检察长和法院必须事先向上述人说明他们的陈述可能在刑事案件以后的审理中被用作证据。
3. 如果有足够的材料说明被害人、证人或刑事诉讼的其他参加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亲属或亲近的人有被杀害、被使用暴力、财产遭受毁灭或损坏的威胁或者有受到其他危险的非法行为的威胁,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应在其权限范围内对上述人员采取本法典第166条第9款、第186条第4款、第193条第8款、第241条第2款第4项和第278条第5款规定的安全措施。
4. 因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对人造成的损害,以及进行刑事追究伯公职人员对人造成的伤害,均应该依照本法典规定的根据和程序进行赔偿。
第11条 住宅不受侵犯
1. 只有经过住户的同意或根据法院决定才能对住宅进行勘验,但本法典第165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 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能对住宅进行搜查和提取物品,但本法典第165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12条 通信、通话和其他谈话、邮件、电报和其他通讯秘密
1. 除非根据法院的决定,禁止限制公民的通信、通话和其他谈话、邮件、电报和其他通讯秘密的权利。
2. 搜查、扣押邮件和电报以及在邮电机构提取邮件和电报、对通话和其他谈话进行监听和录音,只能根据法院的决定才能进行,但本法典第165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 扣押邮件和电报以及在邮电机构提取邮件和电报、对通话和其他谈话进行监听和录音,只能根据法院的决定才能进行,但本法典第165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13条 无罪推定
1. 刑事被告人在未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被证明其有罪并由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确定其有罪以前被认为无罪。
2. 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证明对被告的指控和推翻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辩护的理由的责任由控方承担。
3. 所有依本法典规定的程序不能确定的对被告人有罪的怀疑,均应作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
4. 有罪判决不得根据推测做出。
第14条 控辩双方辩论制
1. 刑事诉讼被告控辩双方辩论制。
2. 指控、辩护和刑事案件判决等职能相互分开,不得由同一机关或同一公职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