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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九)暂时的结语

   在我看来,对上述观点以及其间所提出的各种问题的思考,一定会对我们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思考和讨论产生某种支援性的作用。总之,只要中国法学论者,甚或中国论者,开始对其生活赖以为凭的知识生产的性质以及其生活于其间的社会生活秩序之性质展开思考和反思,我以为,那一定是一种“自觉”生命或理论“自觉”生命的开始。
  最后,作为一种重申,我想用一句话来回应那些有可能期望我以更明确的方式阐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非“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朋友们:
   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着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去。
  
【注释】  我很清楚,一家大学的学报能够在四期中连续刊发一篇长大逾17万言的论文,不仅实属不易,而且也是中国社会科学领域中唯一的经验。为此,我必须向那些对学术极其负责的中国政法大学《政法论坛》学报的编辑们表示由衷的感谢。
参见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毋庸置疑,本文对中国法学问题的反思和批判以及对上述两类可能的批判所做的回应,事实上隐含着一个最为根本的问题,即什么是“中国”以及如何认识和解释“中国”?因为在我看来,中国法学在1978年至今的26年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比如说自觉不自觉地受着我所谓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不加质疑地把西方社会的制度性安排转化成“法律理想图景”予以引进和信奉、进而遮蔽甚或扭曲中国现实社会结构或中国现实问题等等,除了前文所做的各种分析和讨论以外(尤请参见本文第三部分的讨论),都在根本上涉及到了我们重新定义和如何重新定义“中国”的问题,换言之,我们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以及本文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之建构的主张,也是以一种自主的方式重新定义“中国”之努力的一部分,至少是我们开始自己定义“中国”的开始。当然,这是一个大问题,囿于篇幅,我拟在将本文修改正论著出版时再做详论。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对这些问题的实际讨论,事实上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囿于篇幅和本文的论旨所限,这里不赘。
关于这个问题,请参见邓正来:《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以及邓正来:“对知识分子‘契合’关系的反思与批判——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再思考”,载《天津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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