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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九)暂时的结语

   显而易见,正是在这样一种通过“知识引进运动”而“建构”中国社会科学(包括法学)和研究中国问题的过程中,隐含于这些知识背后的各种有关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西方现代理论和观念,经由“建构者”的我们,不仅为中国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而且也为我们认识和选择某种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类型设定了相应的规定性——亦即我在前文里所说的“理想图景”。上述观点无疑是以这样一种认识为前设的,即西方现代理论和观念对中国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影响,并不是中国社会科学缺失自主性的惟一原因,因为众所周知,文化霸权的形成在当代并不是被动接受的结果,而是在“被动者”成为“主动者”之后才获得其实现之可能性的——亦即在学者与这种文化霸权进行“合谋”以后才导致这种结果的。因此我们可以说,正是作为“被动者”的中国论者向作为“主动者”的中国论者的转化,才致使西方现代理论和观念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未经批判的“复制”。对中国知识生产过程与“理想图景”间关系的这种认识,归根到底,具有这样一种底蕴,即我们不仅是中国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建构者,而且也是这种知识的被建构者。建构者与被建构者在我们身上的这种同一性,在很大程度上设定了我们在确立中国社会发展之“理想图景”方面的“路径依赖”品格。因此,我们可以说,经由“知识引进运动”而形成的这种社会科学知识(包括法学)决不像客观实证主义者所宣称的那样只是反映的或描述性的,也不只是技术管制性的,而更是建构性的和固化性的──这种知识通过各种制度化安排而渗透和嵌入了各种管制技术和人的身体之中,并成为我们型塑和建构中国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当然“理想图景”,当然,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反过来又不断强化着它所依凭的那种“理想图景”。[130]
   我认为,在中国社会科学(包括中国法学)的发展过程中,最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是知识界对上述“建构者/被建构者”的关系所表现出来的集体性不意识,亦即我所谓的对西方各种流行理论及其实践的“前反思性接受”取向——它渗透在当下中国社会科学(包括中国法学)场域中以各种名目展开和固化的意识形态实践活动之中,嵌入在中国社会科学(包括中国法学)对中国社会秩序及其制度所做的各种正当性论述之中,更是在很大程度上型构着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社会秩序及其制度之建构的“理想图景”。毋庸置疑,通过揭示“建构者/被建构者”的同一性而获得的对这种“前反思性接受”取向本身的洞识,至少为我们开放出了这样几个值得我们必须严肃思考的问题:为什么中国社会科学发展(包括中国法学)过程中会存在这种“前反思性接受”的取向?中国社会科学(包括中国法学)的发展与这种取向之间究竟具有何种经验相关性?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社会科学(包括中国法学)在这种取向下所生产和再生产的“知识系统”是否能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真实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显而易见,只要我们试图从“前反思性”转向“反思性”的立场,亦即努力使知识重新获致它本应具有的那种批判性力量,那么一方面我们就必须对与上述问题紧密相关的中国知识生产制度及其赖以为凭的结构进行检视,而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对西方论者就何种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更可欲这样的问题所提出的一些主要的理论解释进行详尽的研究和分析,最终在此基础上形成我们自己有关中国的或人类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知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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