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考虑到本文在讨论中国法学这26年发展的过程中,具体分析和批判了“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等理论模式,因此,读者们也完全有可能把关注点集中在这些具体的分析和批判的文字之中。毋庸置疑,这样的关注和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讨论对于我们认识中国法学所存在的问题来说实是必须的,而且也是极其可欲的。但是我必须指出的是,也是较为根本的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并不只是就事论事地对中国法学发展过程中几个既有的理论模式所做的分析和批判,也不是仅仅对作为总体的中国法学所做的分析和批判。事实上,我所旨在揭示和批判的乃是某种特定的“知识系统”(在本文中乃是指在1978年至今的26年中的中国法学这一知识系统)在当下中国发展过程中的变异结构中所具有的一种为人们所忽略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力量,亦即我所谓的“正当性赋予”力量。我必须承认,这实是本文所旨在刻画的另一条更为基本的贯穿始终的红线。对此,我愿意重申我的观点。
我经由长期的研究后基本上认为[128],“知识系统”不仅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以及在人与人的日常生活中具有着某种支配性的力量,而且在特定的情势中还会具有一种赋予它所旨在解释、认识甚或描述的对象以某种正当性的力量,而不论这种力量是扭曲性质的,还是固化性质的。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那些所谓“正当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其本身也许并不具有比其他性质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更正当的品格,而完全有可能是透过权力或经济力量的运作,更有可能是通过我们不断运用某种“知识系统”对之进行诠释或描述而获致这种“正当性”的。据此我认为,那些解释、认识甚或描述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某种社会科学“知识系统”,在一定的条件下会演化出极其强大的“正当性赋予”力量,尽管这种“正当性”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一种话语权争夺的结果。当然,“知识系统”据以获得“正当性赋予”力量的前提条件之一乃是这种“知识系统”本身所具有的批判力量的彻底丢失。[129]
一如我们所知,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应合着“进步”政策的意识形态化,中国社会科学知识,当然包括法律知识,为某种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类型添赋“正当性”意义的进程亦日益加速。从较深的层面来看,这种进程的加速实是与中国论者引进西方各种理论的知识运动同时展开的:它不仅表现为中国论者是西方各种理论的追随者,而且还更意味着西方各种理论有关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图景在中国学术场域中的正当性。正是在这个追随西方现代理论的过程中,有关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知识丢失了我所谓的知识本应该具有的批判性力量,并且演化出了那种“正当性赋予”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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