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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九)暂时的结语

   但是,反观处于同一个时代且基本上面临同一套“问题束”的、被认为更应当直接关注维续、调整和型构社会秩序的中国法学或中国法学界,在很大程度上讲,却令人遗憾地既没有参与上述关涉社会秩序之性质或社会秩序之正当性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也没有在中国法学的具体研究中对上述问题给予应有和足够的关注。在我看来,一方面,正是这种不参与或不关注,而另一方面,正是那种与此紧密相关的我所谓的法律“技术主义”和实证主义层面的“方法论主义”,在很大的程度上使得中国法学或中国法律沦为了一种不需要价值、不需要进行思辨的“工具”或“技术”,最终则被彻底敲定在了“工具或技术的位置”上。这种我所谓的法律“技术主义”和实证主义层面的“方法论主义”,只是在表面上模仿自然科学试验所主张的那种严谨性或科学性,实质上却掩饰了那些由法律哲学所建构起来的真正研究对象的全面丢失。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国法学界的上述取向,在很大的程度上还使得中国法学或中国法律被打扮成了一种只关注法条的逻辑自恰性和社会是否失序等问题的“价值中立”的、与政治不涉的、与我们对自己生活于其间的那种社会秩序之性质或正当性不相干的一堆“概念”或超然之物,或者说,在法律“技术主义”和“方法论主义”支配的情形下,更是误以为韦伯所担忧的“价值诸神”的冲突是与社会秩序之建构或维护的问题不涉的问题。因此,中国法学或中国法律不仅丢失了对公共领域中基本伦理原则之问题上的相对主义或虚无主义进行批判的能力,甚至自己都对公共领域中基本伦理原则之问题本身表现出了一种相对主义甚或虚无主义的取向。
  就此而言,把“理想图景”引入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前瞻,在根本上意味着我试图在中国法学的领域中,甚或在中国社会科学的领域中,把那个被遮蔽的、被无视的、被忽略的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的问题开放出来,使它彻底地展现在中国人的面前,并且“命令”(command)我们必须对它进行思考和发言,而绝不能沦为只当然地信奉“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之权威的“不思”的一大堆。再者,这进一步意味着我们既不能简单地、“不思”地生活在“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之中,也同样不能简单地、“不思”地生活在我们自己都不知道性质为何的社会秩序之中。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对于每一个中国法学论者而言,甚至对于每一个中国人而言,开始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行思考和追究本身,就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一个新法学时代的来临,至少是一个开始思考和追究我们自己的根本生活状态之正当性的时代的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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