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九)暂时的结语

  在这里,作为本文的结语,我还想对本文发表以后读者有可能提出的两类疑问或批评意见做出一种事先的回应,并试图通过这种“事先回应”的方式为读者更好地理解本文设限——当然,批判与对批判进行回应本身也可以被认为是本文所主张的一种核心进路。
  首先,考虑到本文主张开启中国法学研究的一个新的时代,而且这个新的时代将以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为基本方向,然而与此同时,我在本文的论述过程中却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本身采取了一种“否定性”的定义方式,而且也没有论及“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中国是否可能的问题或者如何达致“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问题,因此我以为,读者们极可能把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本文要旨之所在的有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之建构的问题上。具体来讲,读者们完全有可能经由“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这个问题或者以“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为前提对本文进行质疑。
  这类有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的问题或者以“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为前提而提出的问题颇为重要,值得认真对待。但是,从学术研究的角度上讲,我必须指出,这类问题在根本上透露出了一种我本人极其反对的“本质主义”倾向,是以一种我们以为存在着某种本质性的、惟一正确的、超越时空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实体性理念为前设的。正是这样一种可能关注问题的方式或路径,我认为,有可能会使读者们无法洞见到《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核心要旨之一,即为什么从总体上理解和认识中国法学这个时代的命门是“理想图景”,而不是其他?或者说,为什么中国法学在这26年中因没有提出过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而演化成了一个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再或者说,为什么中国法学的新时代应当是一个努力建构中国自己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
   “理想图景”在这里究竟意味着什么呢?简单地讲,在1978年至今的26年中,中国学术界对保守主义、自由主义及新自由主义、左派或新左派,乃至社群主义等理论进行了长期的关注和讨论,而且各派之间也发生了持续且长久的论战,尽管这些讨论或论战一方面还不够深入,还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援,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缺失一种理论之于中国实践的“介入”意识。[127]中国学术界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讨论,虽说一些论者因缺失“介入”意识而没有认识到,归根结底是或者应当是一种对社会秩序之性质的关注,一种对有关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更可欲和更正当的问题的追究,而我认为,更应当是一种对我们就自己应当生活在什么性质之社会秩序之中这个当下问题的拷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