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诈骗与信用证诈骗罪
蓝寿荣
【摘要】本文分析了国际信用证诈骗的形式及其业务预防,信用证诈骗的法律惩治,包括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和法律适用中的问题。
【关键词】信用证诈骗 信用证诈骗罪
刑法
【全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进出口贸易总额逐年上升,信用证这种国际贸易支付手段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外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证这一支付手段对我国进行金融诈骗,行骗金额一般都是在几百万美元甚至上亿美元,给我国企业和银行造成了严重损失。由于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对信用证的基本知识以及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运作程序一般有所了解,与其他的诈骗犯罪在手段上和形式上有所不同。为了更有力地打击利用信用证迸行诈骗活动的犯罪,我国1997年颁布的新
刑法将其从一般的诈骗中独立出来,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
一、 国际信用证诈骗的形式
(一)申请人诈骗。在国际商务中,有的骗子以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伪造的假冒信用让,行骗通知行和受益人的信用证诈骗。这类骗子的诈骗企图是想使出口商,即信用证方式中的受益人及其开户银行相信骗子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这类骗子的真实身份,有的来自国外,有的来自国内,也有的是内外勾结。这类案件在信用证诈骗中所占比重极大。
(二)申请人伙同开证行诈骗。申请人伙同开证行诈骗,是一些骗子并不隐瞒身份,而是经过与开证行协商,制造信用证条款障碍,使通知银行和受益人(出口公司)上当受骗。由于有了开证银行的参与,这类诈骗案更具隐秘性,骗子们的把柄更难抓到,也更容易让出口公司上当。
(三)受益人诈骗。有的国际商业骗子,以受益入或第二受益人(供货方)的身份出现,根据信用证要求提供假货、假单,对开证银行、通知银行、申请人进行诈骗。这类骗子往往是在根本没有装船发货的情况下,持伪造的商业发票、装船提单、保险单向议付银行结汇。他们在取得货款之后,则逃之夭夭。出口商钻国际商会UCP500号文本的空子,在根本没有发货的情况下,持伪造的单据向银行议付,取得货款之后逃之夭夭。
(四)申请人伙同受益人诈骗。在现实中,申请人伙同受益人相勾结,以“空’信用证行骗通知银行,达到骗取银行打包放款的目的。如果在这类情况中,国外开证申请人与国内受益人是跨国公司的母子公司关系或子公司与公司关系,骗局就更明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