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独立性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探讨
A Research into the Independence of letter of credit and the tights and duties of persons Concerned
蓝寿荣
【摘要】本文从信用证的独立性与贸易合同的一致性,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与欺诈例外原则两个方面,深入研究了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本质特征与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时承担的法律责任。文章认为,银行没有必要调查是否存在受益人欺诈、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受益人付款不承担法律责任,法院颁发禁付令是有前提条件的,法院不应在开证银行已经对受益人作出终局性付款后颁布禁付令。
【关键词】国际信用证/法律/银行/权利义务
【全文】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往往在贸易合同中约定通过银行以信用证方法进行货款结算。为了促进我国进出口商更好地使用信用证方式,银行更好地办理信用证业务,本文拟从法律角度对信用证的独立性与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些探讨。
一、信用证的独立性与贸易合同的一致性
(一)信用证的开出依据是贸易合同,其内容也应该与贸易合同一致。
1.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是贸易合同规定的。进口商与出口商经过商洽达到协议,签署贸易合同,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了结算方式,如汇款方式、托收方式或信用证方式。如采用信用证方式还应详细明确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是依据合同约定而开立的,其条款应该与贸易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相一致。
2.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是履约行为。信用证是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在符合开证条件的前提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一项书面文件。这项文件由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保证,在受益人履行信用证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这份信用证的开出,是银行遵照申请人指示办理的,而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依据是贸易合同,是按照合同支付条款中有关信用证的种类、期限及开立日期而要求银行开立的。这表明申请人作为合同中的进口商,遵守合同信用且有交易诚意,已经执行合同,开出了信用证。因此,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也就是履行了贸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3.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应该与合同相一致。信用证一经开出,开出银行与受益人都有了因为信用证连结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益人有按照信用证要求发货的义务,并有提交代表货物之单据向开证行索要货物的权利;开证行有凭合格的单据付款的义务,同时也保留单证不符条件下拒付货款的权利。因此,进口商必须把合同中有关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单价、包装以及装运、保险、检验等条件,在申请开证时,体现在信用证中并且应与合同相应规定一致,才能使受益人完成履约责任。如果信用证条款中关于货物之规定与合同不符,除非属开证行操作笔误等问题,否则已构成进口商违反合同,表明进口商无履行合同之信用与诚意。
(二)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与合同相脱离,独立发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