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军事管制的内容与效力)
军事管制的具体内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
第四十八条 (动 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由国家主席发布动员令。
国务院可以发布动员决定。
第四十九条 (戒 严)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戒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节 一般紧急措施
第五十条 (政治权利的控制)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部根据需要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公民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人身强制措施)
紧急状态指挥部根据需要或者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下列人身强制措施:
(一)拘留、扣留;
(二)强制疏散、强行带离现场;
(三)强制隔离、强制治疗;
(四)强制搜查、检查;
(五)其他人身强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 (人员征调)
[服务的征用]
征调有关人员参与紧急状态活动。
第五十三条 (征用与临时使用)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临时使用或者征用特定场所、房屋、设备、设施和物品。
第五十四条 (物品的管制)
[强制检验和检疫]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工具的没收]
第五十五条 (警戒区、出入境管制)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警戒区或者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五十六条 (聚众活动的控制)
街头讲演、集市、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聚众活动。
责令停工、停业和停课。
第五十七条 (宵 禁)
国家应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并组织实施宵禁。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宵禁,国家应急委员会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宵禁的内容)
宵禁时间一般为深夜至次日凌晨。
宵禁期间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禁止在公共场所活动;
(二)限制交通;
(三)实施特别通行证制度;
(四)其他宵禁措施。
第五十九条 (封闭与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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