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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紧急状态法》刻不容缓

  第四十七条 (军事管制的内容与效力)
  军事管制的具体内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
  第四十八条 (动 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由国家主席发布动员令。
  国务院可以发布动员决定。
  第四十九条 (戒 严)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戒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节 一般紧急措施
  第五十条 (政治权利的控制)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部根据需要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公民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人身强制措施)
  紧急状态指挥部根据需要或者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下列人身强制措施:
  (一)拘留、扣留;
  (二)强制疏散、强行带离现场;
  (三)强制隔离、强制治疗;
  (四)强制搜查、检查;
  (五)其他人身强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 (人员征调)
  [服务的征用]
  征调有关人员参与紧急状态活动。
  第五十三条 (征用与临时使用)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临时使用或者征用特定场所、房屋、设备、设施和物品。
  第五十四条 (物品的管制)
  [强制检验和检疫]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工具的没收]
  第五十五条 (警戒区、出入境管制)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警戒区或者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五十六条 (聚众活动的控制)
  街头讲演、集市、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聚众活动。
  责令停工、停业和停课。
  第五十七条 (宵 禁)
  国家应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并组织实施宵禁。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宵禁,国家应急委员会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宵禁的内容)
  宵禁时间一般为深夜至次日凌晨。
  宵禁期间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禁止在公共场所活动;
  (二)限制交通;
  (三)实施特别通行证制度;
  (四)其他宵禁措施。
  第五十九条 (封闭与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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