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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紧急状态法》刻不容缓

  第六,政府的紧急权力,特别是进入紧急状态前和进入紧急状态后两个阶段,政府的紧急权力究竟有多大,相应公民的基本权利受要何种程度的抑制,底线在哪里。公民权利受侵犯时,如何获得救济。此外,还有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如紧急状态的宣布、公告、撤销等等。
  鄙人无知,就以上六个方面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点点可能不切实际的思考,草拟了一份《紧急状态法个人建议稿》,以求教于大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
  (个人建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紧急状态的预控
  第三章  紧急状态的决定与宣布
  第四章  实施紧急状态的一般规定
  第五章  实施紧急状态的紧急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应对紧急事件,保障紧急状态下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紧急状态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紧急状态,是指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紧急事件,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经法定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决定而进入的特别权利义务状态。
  第三条 (紧急事件)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下列紧急事件,国家可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一)恐怖袭击、武装叛乱或者暴乱、动乱、严重骚乱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事件;
  (二)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及灾害性事故、特别重大的疫情或者经济动荡等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事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紧急事件。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紧急状态的预控、决定与实施,适用本法。
  第五条 (指导原则)
  紧急状态的预控与决定,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必要的原则。
  紧急状态下紧急措施的行使,应当与紧急事件的性质、危急程度、影响范围相适应。
  第六条 (公民的最低权利保障及义务)
  紧急状态下,国家可以对公民权利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但应当与紧急状态的危急程度相适应,并不得侵犯公民的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和人格尊严。
  第七条 (义 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都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紧急状态的决定,对紧急状态的预控和实施负有积极协助和配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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