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视基础理论。我们一再提到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性是因为,一旦缺少它,税法将只是一具没有灵魂的躯壳,生命与活力再也与它无缘。基础理论的研究,首先应当重视法理学,实际即是要进行“税法的法理学研究”,将税法理论及其研究条理化、体系化和规模化。一方面要将法学上的一些共性问题,如价值、效力、功能等放到税法的具体环境中深入研讨,使其为税法理论的完善做出贡献;另一方面也要着力从税法学自身出发,对税收及税法的起源、原因、性质以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等展开法理分析,为其寻找法理渊源。在这种方法的指导下,抽象的法理可以用来指导具体的税法活动,而从具体的税法制度和概念中也能总结出一般的法理,这样才可能引导税法学走向成熟。重视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还需要关注税法在
宪法上的含义和要求。随着税收法定主义思想在各国的普及,
宪法对税法的要求越来越具体和规范,税收立法、执法的每一个环节不仅要考虑是否合法,更要考虑是否合宪。不少学者站在财税
宪法的角度研究税法,不少国家有专门的机构对税收立法和执法过程中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如果这种观念也能够通过税法学者的研究和宣传在中国得以普及,税收法治将不会再是一个遥远的梦。当然,除了增加理论深度的法理学和提升效力位阶的宪法学以外,税法基础理论还应该多借鉴国家学说、政治学、公共选择理论、社会学等相关科学的先进成果,以丰富自己的理论殿堂。
4.挖掘学术资源。如前所述,税法学虽然在历史上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从整体上看其理论深度和学科完善性都不能与源远流长的民法等学科相媲美。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税法学也已经积累了可观的学术成果和立法资料,这是中国税法学应当充分挖掘和利用的学术资料,是中国税法学走向成熟的不可逾越的必经之路。面对国内外税法学研究水平的巨大反差,作为中国唯一的全国性税法学理论研究团体,中国税法学研究会应当责无旁贷地挑起这副历史重担,在挖掘学术资源,承继学术传统方面不遗余力地调兵遣将、组织实施。对于国外的学术专著和具体代表性立法文件,应全面收集,建立外文税法资料中心。对其中特别具有理论价值和参考意义的,应当积极组织人员翻译出版。由于这决不仅仅是翻译者个人完成科研任务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中国税法学整体的发展,因此凡是有能力的个人或单位都应该积极支持这一项伟大的事业。至于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以及其他华语国家的税法资料也应该利用各种机会收集和整理,并建立中文税法资料中心。设想中的这两个资料中心不应为某一个或几个单位所垄断,而应该面向中国税法研究会的全体会员开放。如果因为资金、设备、场地、人员等原因而无法接纳太多的研究人员时,最起码在短期内应该向全体理事开放,并通过理事辐射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