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动真格的制度构想也早已有之。在1982年现行
宪法制定时期,一批老一辈宪法学家就曾开始倡说要设立
宪法委员会,此后包括“
宪法司法化”在内,各种模式的设想更是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但凡此种种,均不见得在可预测的未来将被确立为一种稳定的制度,并付诸实行。笔者曾说过,这在终极意义上,可归因于我国的宪政实践尚未彻底完成近代立宪主义的历史课题。之所以如是说,那是因为近代立宪主义的一个标志性的体现就是议会中心主义,其精神特质与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一致性,而除了美国之外,现代西方各国基本上正是在议会中心主义趋于式微之后才有可能确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否则,就会遭遇各种困扰,包括观念上的迷雾,我国目前就正处于这一境况之中。
当然,近年也已经出现了局部的转机。2000年出台的《
立法法》第
90条规定,除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外,其它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普通公民,如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
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也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这个制度规定了普通公民也可以成为提议违宪审查的主体,所以很可能发展为人权救济的一个途径,这就有点类似现代德国的
宪法诉愿制度了。
但此后该制度的运作并没有引人注目的绩效,直至2003年中,轰动全国的“孙志刚事件”发生,才一度打破了闷局。大家都记得,该案的受害人孙志刚,时为一位被收容人员,在收容所里被殴致死,由于死者个人身世较为特殊等原因,事件发生后,举国舆论鼎沸,三位被媒体强调拥有博士学位的普通公民依据《
立法法》第
90条,直接“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力图启动违宪审查的机制,但这个程序没有在受理机关那里得到完成,据说,受理机关甚至连一纸简单的邮件收取复函也没回复给那三位血气方刚的博士。而在石沉大海一个多月之后,国务院则主动宣布废止20多年前所制定的该《办法》。这个结局当然受值得欢迎,但从法理上说,如果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及时受理审查建议,主动开启审查程序,作出违宪判断,之后再由国务院宣布接受这一判断,宣布废止该法,那么,这将作为中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的第一次实践,而被载入新中国法治的煌煌史册,其意义和正当性也还可能超过了200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批复中所处理的所谓“
宪法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