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不能没牙
林来梵
【全文】
在英语世界里,如果一部法律没有相应配套的罚则,或没有什么实效性,就会被称之为“没有牙齿的”(Non-teeth)法。如果借用这样的说辞反观我国,那么可以说,我国的现行
宪法正是一部典型的没有牙齿的
宪法。
且说那外国宪法,在早期大多也是没牙的。盖民法配有
民事诉讼法,
刑法配有
刑事诉讼法,而且这些法典本身就设有罚则,惟独皇皇
宪法没有。但众所周知,美国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一案之后,就被认为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到了现代,世界上大部分的立宪国家都纷纷以各自的形式确立了这个制度,甚至引入了
宪法诉讼机制。这就等于给
宪法补上了牙。
我国当下学界的一种有力说认为,我国现行
宪法上其实也有违宪审查制度,因为其中的第
62条第(2) 项以及第
67条第(1) 项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
宪法的实施”,而且其他许多条文都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解释
宪法、撤销同
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行政决定和行政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或决议。目前,这个说法已经有关机关所接受。但饶有趣味的是,根据过去主流的说法,上述制度其实是一种“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其任务在于保证
宪法的贯彻执行。但长期的实践证明,这个制度一向处于怠滞状态,因为监督主体对违宪审查活动基本上保持消极不作为的立场。而新说之所以将它界定为一种“违宪审查制度”,是为了先将它套上外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这一名分,然后再根据外国的经验推动它发展成为与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同样功能的制度而已。学术界的这种良苦用心,很像是现在海外的一些中国留学生给国内的娇妻办理法律上的归化手续:先是给她弄到了一个外国的国籍,然后再教她学外语、吃西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