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解决撤案程序危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对策和建言
“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真实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诉讼将‘查明真相’ 和‘程序正义’作为两大理念这一点,不论过去还是现在,也不论东方还是西方都是同样的。”[6]针对上述在公诉阶段公安撤回案件中出现的实体和程序上问题,我们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目标,以“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促进执法司法公正”为出发点,提出以下对策以供参考。
(一)针对不捕、不诉案件,在侦监和公诉部门建立稳定、长效的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制。
1、建立健全引导侦查机制,用制度保证引导侦查活动的有效开展。第一,建立和完善公、检两家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召开联席会议,就一定时期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特别是对不捕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建立疑难案件随时通报制度。对于一些涉及罪与非罪供证矛盾突出或其他疑难的案件,公安机关报捕之前应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共同解决疑难问题。检察机关对复杂疑难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之前,应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邀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或向其讲明不捕理由,听取对方意见。
2、是建立引导侦查质量考评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奖惩规则,明确办案人员引导侦查任务和要求,最大限度地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
3、要加大提前介入的力度。检察机关要坚持提前介入制度,加大提前介入力度。对重大案件以及认为有必要介入的案件,要及时、适时介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侦查建议,使其及时、全面、合法地获取指控犯罪所必需的证据,以提高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如共同犯罪案件要引导办案人员既注重共同犯罪嫌疑人间的相互印证,又注重全面提取其他证据;对难以获取证据的,要引导办案人员核实固定证据,同时针对被害人、证人可能离开本地的情况,可向办案人员列明询问要点,如制作视听资料,随案移送有关部门审查认定,避免证据流失。
4、切实改进《补充侦查提纲》、《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的制作方式,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要改变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方式,不仅要将需要补充的项目列出来,而且要求对每一个项目的侦查目的、方向以及证据的规格、标准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以利于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完善证据材料。
(二)赋予侦查机关对疑案的撤案权。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根据《
刑事诉讼法》129条、
13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应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而对于侦查机关经反复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这就造成了侦查机关将疑案也做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之后要么经退查后由检察机关做不起诉决定,要么由检察机关建议做撤案处理。这种做法一方面增加了诉讼成本,一方面也是实践中产生诸如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等不合理做法的一个原因。对此有学者提出应规定对侦查阶段出现的疑案可作无罪处理,即对经过再三侦查,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撤销案件[7]。但必须要把握好两个标准:一是主观标准,即公安机关申请作疑案处理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部门审查决定;其次是客观标准,即只有案件侦查超过一定的期限,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才作为疑案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