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 5件5人 3.5% 交通肇事 3件3人 2.1%
职务侵占 1件3人 2.1%
从上表看,涉嫌故意伤害案占撤案的比例最大,占公安撤案总数的近1/4,主要原因:一是市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明确规定可不按犯罪处理的情形,即当事人双方就经济问题已达成协议并执行,且被害人已提出明确要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可做撤案处理的;二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到审查起诉阶段其无故传唤不到案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另外,盗窃案也占公安撤案总数的1/5强,究其原因:一是证据明显不足,无法认定犯罪;二是系未成年人犯罪,盗窃数额刚达量刑起点,且积极退还, 按规定可不按犯罪处理。
(三)公诉阶段建议公安撤案的理由
1、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此类案件共24件28人,占公安撤案总数的19.9%。第一,轻伤害案件。符合北京市委政法委法制会《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的规定,因民间纠纷造成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医疗等费用,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可做撤案处理的,如董志国、刘崇厚涉嫌故意伤害案。第二,盗窃案件。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条第2款[1]明确规定了可不按犯罪处理的情形。如张宇、陈浩伟、周岩、周钊涉嫌盗窃案,其系未成年人,且数额较大,系初犯,按规定可不按犯罪处理。
2、退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此类案件共28件34人,占公安撤案总数的24.1%。第一,对于案件中的重要情节未全面调查取证。如犯罪嫌疑人的受审能力、责任能力等,2004年有2名犯罪嫌疑人经鉴定无受审能力,无法提起公诉,其中1名犯罪嫌疑人经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强行移送审查起诉。此类案件仅2004年就有12人。如赵嵩等5人盗窃案,该案犯罪嫌疑人与失主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供证矛盾,且犯罪嫌疑人盗窃物品与事主证实明显不符,赃物也去向不明,加上本案的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无法认定该案价值,因此认定赵嵩等人犯盗窃罪证据不足。
3、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此类案件共17件20人,占公安撤案总数的14.2%。主要原因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握不准。如盗窃与侵占的区别在实践中把握不准,如张丹盗窃案,该案张某的行为系侵占非盗窃,且数额未达到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标准,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4、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在法时限内传唤不到案。此类案件共42件43人,占公安撤案总数的30.5%。原则上此类案件应属不符合受理条件检察机关依法不受理,退公安进行处理。因在实践中受理案件人员无法审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只有案件到承办人手中后按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三日依法进行传唤告权时才发现其无法到案,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的依法应当中止审查的情形,故而采取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做法,待其保证犯罪嫌疑人能正常诉讼时再行移送。如任中文故意轻伤害案,其非本市人员,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受案后因无法传唤到犯罪嫌疑人,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遂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待其到案再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