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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

 在有关人员实施保全活动中,为了确保保全结果的有效性,应该尽可能地通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或者安排见证人见证。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不愿到场。而一时有难以找到合适的见证人的则不影响证据保全的相应效力。
  2.电子证据的公证
  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或者公证人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所谓电子证的公证保全就是指通过公证的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和保管。这种公证的主体仍然是公证人员和公证机关,前提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同其他的公证没有什么两样。但是其对象不仅是电子证据,还包括取证人员提取电子证据的行为。这使得它具有保全电子证据的功能。[11]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电子证据的保全主要有两种形式:
  1)传统公证保全,就是公证机关,公证人员同申请人见面后,接受并审查申请人的委托。这种公证基本上仍属于传统的公证范畴,只不过公证的对象涉及电子证据而已。这类保全具有以下特点:其前提依然是基于当事人面对面的申请;其做法是公证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公证活动主要是在物理空间完成的,仍然要对结果出具纸面形式公证书。这种保全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电子证据保全的一些实际问题,但是其可靠性并非无可挑剔,因为网络中的电子相信是以肉眼看不见的方式流转的,如果公证人员只是坐在电脑桌旁边亲眼看见显示器中显示的内容交替更新,则不能说明此时目睹的一切就是所提取的客观证据,网路出现异常和黑客的侵入并不是没有可能,而且计算机等设备中的电子证据并不都是能在显示器上能得到显示。所以进行传统的电子证据的公证保全时还应该借助专门的电子技术,以提高保全的质量。
  2)网络公证保全,这是一种全新的公证方式。是指由特定的网络公证机关,;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数据文件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明以及证据保全等行为。同传统公证相比它有显著的特点:它必须借助先进的网络技术才嫩进行,为了有效地进行网络公证,往往必须编写特定的程序;它在技术上具有快捷性,准确性。当事人双方确定对数据电文内容予以公证,只需在自己的电脑上下达一些指令,该数据电文内容就会加密传送到网络公证中心。网络公证员对双方的数据核实无误后,加入自己的数字公证,并留存一份,对一份数据电文的公证就完成了。当然网络公证目前要真正投入到实践中来仍需要法律和技术两方面的完善;它是一种远程保全,当事人不必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人员也不必到现场公证,也不存在取证的物理现场。[12]
  特别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的网络公证还保留相当多的传统公证的痕迹,许多环节都是通过传统手段完成的还有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例如,当事人身份的确认,电子文书的鉴定程序,当事人申请的确认,时效的计算等等等等。至于网络公证的前景如何还有待实践来检验。
  
  结语:
  以上对电子证据以及收集电子证据的程序完善提出了一些拙见。文章主要探讨了主要探讨了什么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具有哪些特征,在目前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的误区和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法律和社会实践技术等多方面努力。文章最后提出了完善收集电子证据的程序的一些设想。写作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和分析的关于收集电子证据的程序的问题和误区,并希望能够在实践中发挥功效,使得我们的法学学者和法律工作者能够认识到目前我们收集电子证据的程序中还存在着那些问题并引起应有的重视和关注,并在现实的法律操作中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也希望本文对于收集电子证据的程序的完善的设想,能为在将来的关于这一方面的法律制定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这些设想都有赖于法学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不断努力才可能付之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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