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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

  (二)收集电子证据的程序中的其他问题
  电子证据虽然被推上历史舞台但是其与生俱来的法律风险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收集过程中的问题是不容忽视的。不充分不确凿的证据必然带来诸多不利与法理实现公正的因素。
  1.取证失实
  电子证据的无形性,易改动性,易消失性易导致电子证据的取证失实。计算机系统以磁盘,光盘等介质储存信息是肉眼看不见的。必须借助计算机的翻译才能收集,但是若翻译的过程出现错误,那么一切的后续工作都是错误的。电子介质与传统纸质证据最大的不同就是它的易改动变动和不确定性,而且这些改动变动还难以留下痕迹。使得收集缺乏真实性。
  电子证据的自动生成性使得收集线索模糊化,隐形化易导致取证失实。在收集过程中,取证人员实际上就是根据电子证据生成的线索,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在收集传统证据的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记录,都有经手人签字,取证人员可以从这些记录中找到它的真实性根据。但是在收集电子证据中,传统的纸质记录为光盘、磁盘等电子介质所取代,肉眼能识别的记录追踪的线索也由于计算机的自动生成而中断了,传统方法已经失效,取证困难更大,失实可能性增加了。
  2.取证不足
  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取证人员依据取证目标通过现场编程,对电子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并依分析结果作出判断,进行收集。但是即使所收集的证据与实际上的情形符合,个别当事人还是不愿意确认电子证据的收集结果。根据现行证据规则,缺乏对方当事人确认的证据的证明力相对于有对方当事人确认的证据的证明力事大打折扣的。
  另外电子计算机取证过程还有可能造成数据的泄密或者遗失。由于收集电子证据以电子数据为基础而这些电子数据很多数据涉及到国家机密或者商业机密。由于巨量的数据可以压缩在很小的介质事 更加加大了数据泄漏或者遗失的可能性,有些重要数据的遗失泄漏将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这些问题误区,都凸现了我国目前电子证据收集的不成熟,找出这些问题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为我们的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指明方向。我们要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我们的电子证据收集程序更加完善或者说是逐步走向完善呢?     三、完善收集电子证据程序的设想
  面对电子证据这一全新的证据形式,我们的收集和取证陷入了诸如上文所说的误区和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和我们国家现在电子证据的收集现状,我们要如何来克服问题解决问题,是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我们需要在实践中寻找方法,从规范电子证据采集的对象,程序出发增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进而推进相关法规的制定,才是走出困境促进电子证据收集程序完善的正确选择。
  (一)电子证据收集的原则
  1.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就是当获取网络犯罪的相关情报时,侦查部门应尽快赶赴相关地点,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着手对现场进行处置。此原则与收集传统证据的原则相同。一旦错过时机,证据可能就不复存在。 
  2.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包含的两项内容:一是保证证据的连续性。即在证据被正式提交给法庭时,必须能够说明在证据从最初的获取状态到在法庭上出现状态之间的任何变化,当然最好是没有任何变化。二是专业人士见证。就是取证工作应在计算机专业人士的见证下进行,专业见证人起到传统见证人见证的作用。 
  3.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即既收集存在于计算机软硬件上电子证据,也收集其他相关外围设备中的电子证据;既收集文本,也收集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媒体信息;既收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 
  4.专家取证原则
  专家取证原则要求收集电子证据人员必须掌握计算机与网络的知识和技能。遇到高难度的取证问题时,应聘请计算机网络专家协助。专家就是指受过该学科科学教育的男人(和女人)或者掌握从实际经验中获得的特别的或者专有知识的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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